我同意自然理论家的观点,即堕胎破坏了自然,因为未出生婴儿也属于生命。然而,妇女保护未出生婴儿的生命负有自然责任。尽管目前存在争议,也应当阻止堕胎,因为堕胎会危及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生命。
需要对堕胎法进行常规解释,以消除目前刑法和堕胎法之间的冲突。在美国,将妇女定为刑事犯罪。理想的情况是,堕胎条例旨在规范堕胎的方式,保护妇女的尊严。
最近的上诉判决案美国上诉法院对堕胎法的规定作了解释。
“该法院认为,规范堕胎的历史目的是保护而不是惩罚妇女,并认为不应利用堕胎法起诉流产妇女”。因此,妇女自然有权堕胎,这似乎是正确的。
关于妇女拥有自然堕胎权的第一个原因,可以通过自然法和法律中的生命权条款的存在来提供。双方都承认女性的生命权,尽管他们理解了不同的观点。理想情况下,生命权原则赋予妇女个人尊严。
因此,妇女堕胎的决定应被视为保护其尊严的最基本方面之一。正确的是,任何权利都意味着自愿,因此妇女通过寻求堕胎来表现意愿。然而,当引入限制时,妇女获得堕胎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无论是通过法律框架还是通过道德伦理。
例如,妇女获得堕胎的自然权利似乎因存在对道德伦理戒律的误导性解释而受到损害。当前社会从道德的角度看待堕胎,赋予胎儿一定的尊严,这是正确的。相应,如果社会考虑到母亲的尊严,就可以理解妇女获得堕胎的自然权利。
然而,妇女选择终止妊娠这一事实解释了她的自愿性;因此,赋予她自然堕胎的权利。
堕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因为它从来没有得到一个普遍的定义。在大多数情况下,寻求确定堕胎限度的辩论总是围绕着未出生的孩子的尊严,而不是其母亲的尊严。因此,即使生命权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相联系,妇女获得堕胎的自然权利也始终受到损害。
第二,妇女有自然堕胎的权利,因为从来没有就个人生命的开始达成普遍协议。对于理论家来说,要解开生命的奥秘已经有很长的路要走了,堕胎一直是宇宙中与生命相关的最具挑战性的现象之一。
今天,有不同的哲学试图定义生命的开始,其中大多数都停留在胎儿的存在上,但这并没有澄清生命的奥秘。
因此,以胎儿的尊严为由剥夺妇女自然堕胎的权利是非常不公平的。令人惊讶的是,社会给予未出生的孩子以尊严,但却无法控制怀孕的成功。
另一方面,妇女自然有权堕胎,因为照顾孩子的决定是由她自愿决定的。很有意思的是,社会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但它希望妇女能够接受照顾其子女的权利。通常,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是妇女自愿提供的一项权利。
因此,不能强迫妇女将这一权利给予其子女。如果妇女不愿意向其子女提供照料权,那么堕胎似乎是妇女提高生活质量的唯一权利。此外,堕胎是与妇女生育选择有关的最重要的健康问题之一。这是个人决定,因此属于妇女的自然权利。
简短的结论是,妇女有权自然堕胎,因为这是个人的决定,这是正确的。尽管堕胎问题涉及道德困境,但社会应承认妇女的尊严和控制其身体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和法律方法应旨在为不安全堕胎的危险解决办法。
相比于其他开容国家,为了所谓“保护”妇女权利而禁止妇女的堕胎的“自由”,“最自由的国家”似乎所做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