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层面,儒家将对耻感的描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耻,即通过绝对的道德评价体系比较个体的行为举止;二是去耻,即个体价值在因违道被压制后而奋发完善自我道德修养的倾向。由此看来,耻感并非静态存在,而是以动态上升的方式,构成支撑人之自立于世的根本。
由前所述,羞耻与荣誉相对立而存在,荣誉的缺失就会滋生羞耻,而荣誉往往诞生于集体主义。于此,陆九渊曾说:“君子义以为质,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轻重荣辱惟义与否,科甲名位,何加损于我,岂足言哉。”可见,儒家将“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视为儒家求荣的最高境界,而其对应面,“邦无道,富且贵焉,,都成为社会舆论的众矢之的。传统语境的荣辱观将个人看做集体的附庸,为了实现去耻,个人往往需要压制自身的欲望和利益,以舍弃自我的方式来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也可以说,“耻感”是“不为”,即不为能够满足原始需求、但却有悖普遍道德的事情。甚至在此评价基础上,痛苦和过分克己则成为了德之善者的象征,孔子就将“食无求饱,居无求安”视为君子的标准。
同时,深受“耻感文化”影响的人往往具有积极进取、自尊自强的道德履践倾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慎独,“反求诸己”,注重内在修养的培育;不断改正自身的过失以达“至善”的崇高境地的自我上升性;为实现自身理想和道德实践而生发的持之以恒的内在驱动力;崇尚操守,砥砺名节,保持外在评价与自我预期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