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摘 要:执行和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制度, 当前针对执行和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其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 要强化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满足其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本文对执行和解进行介绍, 并对其存在的制度弊端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和解制度; 司法改革; 制度弊端;
一、执行和解简介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 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 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制度对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减少执行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具有重大意义。同时, 对于化解纠纷, 缓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也有积极作用。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弊端
(一) 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较少
在执行案件的和解当中, 我国现存的法律对这部分内容的涉及并不多, 且停留在大体化的状态当中。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 但是在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比较薄弱, 因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制约着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发展,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的矛盾愈演愈烈。法律条文的完善和完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保障, 同时也是执行和解有效推动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 不断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摸索更加合理的规定和条文, 但是于实际需求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和解协议签订后, 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特别是义务人可以随时反悔。说明和解协议在义务人未履行完毕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只有完全履行才发生终结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和解协议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上, 它只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行约定, 不是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这种和解协议效力待定的模式, 只体现了执行和解的私法本质, 不仅难以有效督促义务人履行和解协议, 反而有可能为被执行人假借拖延时间转移资产。
三、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 法律制度完善
对和解制度的完善来说, 首先就需要从根本的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条文, 首先需要将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 才能使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效用。完善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侧重点, 然后结合实际应用场合及情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制度的'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调整, 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以往的和解事件对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弥补, 并且表明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二) 规定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
任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以确定的执行范围作为基础, 否则就会使法律边界模糊, 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和解双方首先需要明确该制度能够在怎样的场合及条件下使用, 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前提条件。部分案件涉及的内容较小, 没有明显的利益纠纷等, 并且满足和解制度的使用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 和解双方可以根据制度内容进行和解。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案件, 其对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较多, 这类案件不适用于执行和解。对走执行和解程序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的自治原则要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 双方都和解的权力。有的案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那么这类型的案件也不能使用执行和解。因此, 在使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的执行前提和范围, 合理发挥制度效用。
(三) 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利用相关制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协议的可行性。一旦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则所有为了发挥法律效用而做的准备工作都会失去价值。因此, 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解决纠纷之前, 需要明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做相关的后续工作。相关人员需要确保和解协议符合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并且不能损害双方的利益。在执行协议内容的过程中, 需要由第三方在场, 增强协议的实际效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结合, 两者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向, 由于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缺乏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的约束,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处于虚置的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 完善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和解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当从法律完善入手, 从法律上规定和解的适用范围, 同时将和解协议书进行法律效力确认,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烁玲。我国民事诉讼环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 2014 (05) .
[2]马红婷。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 2017 (08) .
[3]刘雪。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2 (15) .
【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刑事错案司法鉴定问题与优化建议论文
摘 要:古今中外, 刑事错案屡见不鲜, 刑事错案的发生对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及其家人都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基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冤假错案的现象, 从我国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的角度出发, 指出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错案; 司法鉴定; 有罪推定;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 因此, 刑事司法鉴定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刑事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我国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我国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司法鉴定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但是纵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冤假错案, 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如下:
1. 理应鉴定却没有鉴定。
很多冤假错案中都存在着司法鉴定时相关人员草率地将一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忽略而不做鉴定, 比如在佘祥林案中, 理应鉴定无名女尸的DNA, 判断是否是佘祥林的妻子, 但当时只靠家属肉眼辨认, 导致了佘祥林无辜入狱。
2. 鉴定错误。
在许多刑事错案中, 出现了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定出的结果与真实案件不相符合的情形, 比如杜培武案中, 用测谎仪鉴定出了杜培武说了谎, 但其实他并未说谎。石东玉案中, 被害人血型为AB型, 鉴定结果却为A型。
3. 鉴定准确, 被警方忽略。
许多鉴定结果准确的案件, 往往由于警方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而将其归入无效证据。比如于英生案中, 被害人身上遗留的DNA不是于英生的, 却被警方忽略。这种“视而不见”或者说是“见而不视”的行为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
4. 鉴定意见误用。
鉴定意见的误用主要表现在错误釆信不确定的.鉴定意见、种属认定误读为同一认定两个方面。首先即使是“证据之王”DNA, 其检测得出的匹配概率也达不到百分之百。其次,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就会不自觉的将种属认定用作同一认定, 导致事实认定误差。
(二) 我国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1. 主观原因。
首先由于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使得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 却被直接推定为实际犯罪人。其次, 司法人员习惯将言辞证据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最后, 侦查机关对“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误读也导致了处理案件急功近利, 模糊案件事实, 导致更多冤假错案。
2. 客观原因。
刑事错案的司法鉴定除了受上述四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外, 还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 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证据作为事实存在的载体, 应当在数量上足够充分, 质量上清晰可靠, 才能具备还原真相的能力。但在实际中, 不少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都存在着有罪裁判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 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事实与检测结果不相符合, 酿成冤案。
三、针对刑事错案司法鉴定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 针对刑事司法鉴定主观方面
首先, 司法人员应摒弃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用理性清晰的思路对待疑难案件, 发现案件疑点, 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次, 要正确对待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不轻信口供。最后, 要正确对待“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说法, 不应将此视为压力, 更不能急功近利, 只有脚踏实地, 实事求是, 明确自身的职责, 才能还原案件的真相,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 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客观方面
针对刑事错案司法鉴定中证据问题, 理应保证证据的数量足够充分, 证据的质量清晰可靠, 不被污染, 做好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工作。针对科学技术的局限性, 相关人员也应该正确对待科学技术, 不能盲目遵崇。
四、结语
本文对刑事错案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所提出的建议也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也相信, 随着专家学者们对刑事错案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及司法制度将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迟到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2]赵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3]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4]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5][苏联]拉·别尔金, 李瑞勤译。刑事侦查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6.
[6]稂志诚, 陈如超。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J].鉴定制。
[7]董凯。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的比较研究[J].政法论丛, 2016 (5) .
注释
1 该定义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刑事错案司法鉴定问题与优化建议论文】
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建议论文
摘要: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农业的发展需求主要是实现对农业机械自动化的推广和普及,机械化是我国现代农业的主要推动因素。在我国农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基层农业发展情况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我国对农业现代化的建设需要从基层抓起,才能有效的推动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本文结合多个方面,针对如何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应用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制定出合理的农业发展方案。
关键词: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应用;建议
1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含义
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来源,是实现我国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整体状况来看,农业在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农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虽然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机械化是其中的活力因素,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就是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步伐。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区域的发展还不太合理,与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机械化是我国县域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因为我国农民在自动化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所以在实现现代农业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县域农业的主要参与者是农民,这些农民的受教育水平都不是很高,操作农业机械的能力也有所欠缺。
2农业机械自动化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发展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我国的县域农业发展状况在机械自动化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的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发展。
2.1农业方面的技术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在农业方面的技术还不够成熟,并且在农作物的种植方面,关于农作物生长规律的总结还不够完善。在很多县域地区,适合农业生产的硬件设备还达不到实际的应用标准。
2.2硬件机械设备的价格比较高且不易操作
为了保证农业机械设备自身的作业性能,农业机械的自动化装置都需要结构复杂的机械设备,并且,农业机械化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一些机械硬件设备的价格都比较昂贵,一般的农民是无法购买使用的。价格问题是制约农业机械自动化发展的重要因素。降低农业机械自动化的成本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一些农业机械的操作过程非常复杂,也是制约农业机械自动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3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应用的几点建议
3.1提升农民的整体素质
县域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要想实现农业的机械自动化,就必须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整体素质。在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应用之前,要做好在农村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工作,这样农民才能熟练的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方法,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让县域农业走上现代化农业的道路,不仅要依靠政府的扶持,农民也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通过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3.2逐渐提高农业机械自动化的水平
农村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水平都普遍较低,因此要实现农业的机械自动化就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层层落实下去,尽可能的维护农业生产建设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3完善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有限,要想实现农业的机械自动化,就要注重效率和能源的双向节约,按照机械适用范围的不同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使用,逐步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应用进程。
3.4增强对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创新意识
增强对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创新意识主要包括对机械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创新,除此之外,对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进行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建立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农民团体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团体的努力不断实现农业技术的更新,才能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只有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农业生产,才能加快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步伐。
4结语
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发展,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还是农业机械自动化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地位逐渐的显现了出来。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能节约我国的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潘思辰,农业机械自动化在现代农业中的应用与发展分析[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6(04):45-46.
[2]王心言.全面应用自动化技术提升农业机械制造水平[J],吉林农业,2016(14):78.
【推进县域农业机械自动化建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