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周记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渡区组发[2013])86号)文件精神,我在认真参加全局党员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讨论和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学,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真正做到了学深学透,并获得以下心得。
一、对四项监督制度重大意义的几点体会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对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所以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思想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周记】
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摘 要:执行和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制度, 当前针对执行和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其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 要强化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满足其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本文对执行和解进行介绍, 并对其存在的制度弊端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和解制度; 司法改革; 制度弊端;
一、执行和解简介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 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 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制度对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减少执行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具有重大意义。同时, 对于化解纠纷, 缓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也有积极作用。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弊端
(一) 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较少
在执行案件的和解当中, 我国现存的法律对这部分内容的涉及并不多, 且停留在大体化的状态当中。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 但是在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比较薄弱, 因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制约着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发展,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的矛盾愈演愈烈。法律条文的完善和完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保障, 同时也是执行和解有效推动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 不断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摸索更加合理的规定和条文, 但是于实际需求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和解协议签订后, 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特别是义务人可以随时反悔。说明和解协议在义务人未履行完毕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只有完全履行才发生终结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和解协议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上, 它只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行约定, 不是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这种和解协议效力待定的模式, 只体现了执行和解的私法本质, 不仅难以有效督促义务人履行和解协议, 反而有可能为被执行人假借拖延时间转移资产。
三、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 法律制度完善
对和解制度的完善来说, 首先就需要从根本的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条文, 首先需要将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 才能使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效用。完善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侧重点, 然后结合实际应用场合及情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制度的'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调整, 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以往的和解事件对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弥补, 并且表明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二) 规定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
任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以确定的执行范围作为基础, 否则就会使法律边界模糊, 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和解双方首先需要明确该制度能够在怎样的场合及条件下使用, 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前提条件。部分案件涉及的内容较小, 没有明显的利益纠纷等, 并且满足和解制度的使用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 和解双方可以根据制度内容进行和解。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案件, 其对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较多, 这类案件不适用于执行和解。对走执行和解程序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的自治原则要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 双方都和解的权力。有的案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那么这类型的案件也不能使用执行和解。因此, 在使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的执行前提和范围, 合理发挥制度效用。
(三) 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利用相关制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协议的可行性。一旦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则所有为了发挥法律效用而做的准备工作都会失去价值。因此, 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解决纠纷之前, 需要明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做相关的后续工作。相关人员需要确保和解协议符合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并且不能损害双方的利益。在执行协议内容的过程中, 需要由第三方在场, 增强协议的实际效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结合, 两者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向, 由于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缺乏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的约束,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处于虚置的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 完善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和解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当从法律完善入手, 从法律上规定和解的适用范围, 同时将和解协议书进行法律效力确认,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烁玲。我国民事诉讼环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 2014 (05) .
[2]马红婷。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 2017 (08) .
[3]刘雪。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2 (15) .
【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建议论文
1.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引入我国,随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人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市政府在各个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之前对这个项目进行预测评价和调查,为了防止这个项目对环境具有无污染而使这个项目的环境污染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对这个项目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各个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影响生态的平衡而建立的相关审批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相关行政机关。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的制度,同时它也是环境政策的一个预防性的重要支柱。
政府为了保证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基于此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在于人们在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时,政府在政策方面充分的考虑到,此环境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且采用法律或者各种方式,对此,此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不管是德系政府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加民主和科学。
3.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来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我认为有儿下几方面不足:
3. 1战略环评范围过窄。政策、立法行为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一些重人损害和危害。
3. 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评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如工作在什么地方、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参与的效果以及范围、以及公众参与,具体的规定的都很欠缺。
3.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替代方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以提供有关建议的行动及其各种合理的替代品信息的环境影响政策制定者,使其在决策完整的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缺乏替代品的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3. 4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很多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的重叠。导致了各个机构当中真的有事情相互推责任或者争抢管辖权,而对一些比较重人的项目,环保部门应该在各个方面积极地介入进行全程的跟踪。对存在的缺陷应该及时的督查,整改。以便在后面,一面在后面的过程当中,发现有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重人损失。
4.加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议
4. 1对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早期介入的原则是有关部门采取自我评价的方式,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方法的研究和理论的收集,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最终上升到战略的层次,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铺平道路。为此国家应该鼓励相关企业和人员加强对环境承载力理论和研究方法的考察。加强从上至下各个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等对环境的研究。
4. 2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任何一种形态要想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都必须用法律的建设来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当然公众的参与也不例外。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是公民参加法制的,重要条件也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国家要细化相关公众参与的有关条款这一程序,增加政府的监督职责。司法保障机制和信息的公开也同时应该要做到尽心尽力同时还要建立公民的诉讼制度。当公民的相关有关法律的收到损害的时候能够找到有关部门进行及时的诉讼。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在非政府组织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进行公共参与的重要途径,人到了能力有限,精力有限,可以通过公众集结成的组织,使得个人的力量得到更人的发挥,同时也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举办有奖、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等是公民找到合适的地方倾诉自己的利益损害的事情。是公民的力量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地增强公民的公众参与,发展法治社会建设。
4. 3人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民间的相关的环保组织应该是相关公民表达自己强烈环保一月的重要途径。它是社会性的以及公益集团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模式。在公民表达自己意愿起着强烈的作用,他们凭借自己的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有力的保障了法律的效力,不仅监督着企业排污。还能影响政府对环境的立法,所以为了使公民的参与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应该积极参加民间的环保组织,政府应该鼓励环保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政府还应该制定法律与政策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经过各种实践和理论的证明,公民的公众参与性有效地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能够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进一步的完善了环境评价等相关的工作。尽管我国立法对目前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会努力地制定相关政策保障相关的权益,而作为公民的我们,也要更加的努力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去。共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之路。
【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建议论文】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应用极其广泛的议论文,议论文的语言必须准确、鲜明、严密、有针对性。如何写议论文才能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需要从扩大保护对象、加强文化产业商业秘密保护、建全文化产品鉴定估价系统以及健全中介服务系统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困境;制度创新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与保障,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创新。
一、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内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从国内来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实际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形成到不断完善的过程。首先,先后制定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制度,同时国务院也先后制定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实的制度支撑。此外,在其他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性法律法规中也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抵押、投资、作价、分割的规定。所以,从广义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基础是比较扎实的。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看,其中涉及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也有很多,其中既有综合性规定的条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也有专门性规定,如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涉及专利保护《专利合作条约》、《巴黎公约》等;保护商标保护的《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等。我国不仅积极参与到这些国际条约的制定,促进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认真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将上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落实、转化在国内法体系中。显然,无论国际条约法体系,还是国内法律制度体系,都为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保护,这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正如有学者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文化事业发展模式的影响而停滞不前,立法充满浓厚的行政调控与管制色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由于文化产品与传统知识产品的差异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很多不适合文化产业具体形态的方面。一是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对象的局限。文化产品中的很多类型可以通过作品予以保护,如动漫产业中的人物形象、故事作品等,但也有一些文化产品如创意,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则引起了很多争议。一方面,创意是人类智力劳动产物,具有原创性乃至创新性,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创意往往只是创意者的一个想法,很多时候仍处于半成品的状态,或者说尚不具有作品的典型形态———没有被明确清楚的表达出来,这时仅仅作为一个主意或者想法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仍让人们争议不已。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的交叉分割难以为文化产品提供有效保护。很多文化产业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如动漫产业中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标志性符号等往往是融为一体,需要一种整体性保护。但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内部被划分为著作权、专利法、商标法等很多部门,因此,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只能是分别进行。三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在文化资源遗产保护方面,由于其形成具有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的特征,使得文化产业中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和扩散性,从而对于其认定往往会存在争议,这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上缺乏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无疑是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来说,应该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制基础上完善以下方面。一是扩大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范围。建议《著作权法》扩充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允许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作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以促进创意的.提供者的积极性。"[2]此外,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减少和消除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立法目的出发,着力消除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一些矛盾与冲突之处,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三是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如中医药、民间文学等都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国外企业无偿使用。如很多外国医药企业经常从中医方药中提起特定成分研制为西药再贩售给中国,这其中的利益平衡与传统药方传承人的权利保护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学者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传统优势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提高我国传统文化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3]
[参考文献]
[1]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2.
[2]陶茜.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J].今日财富,2010(1):147.
[3]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4.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
微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与建议论文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沟通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微博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的代表,正在以摧枯拉朽之势影响人们的学习、生活,促进着人们的交流。然而在这迅捷的沟通方式的背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一、微博作品合理使用的现状
早在英国产生世界上的第一部着作权法《安娜法令》就有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1],这种对着作权人进行限制的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法,成形于美国的判例法,在版权法历史上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转变过程。1841 年的美国,法官约翰夫 ·斯托里在 Folsom 诉 Marsh 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第一次系统完整地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于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着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满足了大众的文化需求,促进文化的传播,确保了新闻自由和公民的资讯自由,维持了“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维持了着作权领域创造着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2]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品使用者可以不经作者的允许并且在不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只要表明作者姓名即可,对作者的着作权进行一定限制基础上保证了文化的传播。
随着版权法的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被各国广泛应用,但是,随着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逐渐在弱化,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微博的诞生,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交流平台,人们似乎致力于它的分享功能。大量微博作品被转载、复制,促进了信息的沟通。微博用户在享受微博刷屏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似乎并没有过多关注微博着作权人的各项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 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第一点的规定如下:
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目的在法律中规定的比较模糊,并且这种规定是在只有传统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2]。在数字版权时代,数字技术的压缩、加工、传输等功能使得信息复制的速度在加快,大量的网上信息被互联网用户轻点鼠标的瞬间就被粘贴复制了下来,人们在享受飞速复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与着作权侵权的界限却越来越模糊,网络空间使得法律对于非法复制的规制越来越弱化。涉及微博的转载复制行为是否侵犯着作权,人们往往不加考虑地一律认定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二、“微时代”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 一) 微博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我国着作权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按照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设定了 12 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据着作权法取得的其他权利。但这种规定过于僵硬,并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网络“微世界”。在这方面的认定,国际上已经被很多国家引用的三步法似乎更能满足微博的发展需要。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的检验标准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只针对特定情形,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更大地保证了微博领域着作权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三步走的标准下要认定微博作品的侵权,一是要看这种使用的情形是否针对的是特殊情形,注意此处的特殊情形并不仅仅限于我国着作权法列明的那几种情形,这种特殊情形要求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针对生活中出现的新的情形,认定是否属于特殊情形。二是要看是否与原微博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三是要看微博的转载复制行为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其他合法权益。
( 二) 微博使用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微博的出现,促进了信息传播的迅捷性,给着作权人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1. 微博分享制度模糊了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的界限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 12 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第一点的规定如下: 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3]。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目的在法律中规定的比较模糊,并且这种规定是在只有传统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数字版权时代,数字技术的压缩、加工、传输等功能使得信息复制的速度在加快,大量的'网上信息在互联网用户轻点鼠标的瞬间就被粘贴复制了下来,人们在享受飞速复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与着作权侵权的界限却越来越模糊,网络空间使得法律对于非法复制的规制越来越弱化。涉及微博的转载复制行为是否侵犯着作权,人们往往不加考虑一律认定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微博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它有着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特点。微博一经转载复制面对的是公共领域,开通微博的每一个用户就像是一个一个的小作家一样,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写下属于自己的创作。作品一经成形,即面向公众进行传播。作品一经转载,其他微博用户立刻就能看到。因此大批量的微博复制粘贴之后上传到微博平台,在网络世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而且版权法对以传统媒介表达思想的文章予以保护,禁止他人未经着作权人的同意转载、复制、汇编,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微博用户的转载行为往往并不是为了学习或者欣赏的目的,他们有的仅为提升微博空间的访问量[4],比如说大量的“僵尸粉”,一出现侵权行为,合理使用制度就成了这些人的避风港,最后作者只能因没法证明他们不是合理使用而妥协。微博作者对于证明微博转发人是否为学习研究和欣赏转发有很大的困难。微博作品作为一种新的着作权客体,怎么证明微博的利用是一种合理利用,我国《着作权法》所列举的那几类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且我们的《着作权法》也没有国际版权公约中所规定的“三步法”,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有时很难认定。
2. 微博作品使得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
合理使用制度是着作权法重要的安全阀。以往着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仅仅限于 12 类,其他的情形一律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外。自从微博产生后,基于微博平台的分享功能,人们只要轻点转发就能实现信息的分享,微博作品作为着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并不需要经过原微博作者的许可即可实现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这在一定意义上等于承认在微博这个特殊的平台上,即使没有满足我国《着作权法》所列明的 12 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不侵权,并在某种程度上认定为合理使用制度。那么,这样,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就被无形中扩大了。而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改变着作权人的权利绝对化的情形,促进文化的传播与融合,从这一点来说,在微博领域扩大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无疑是有利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情形下,公共着作权利益是有了保障,着作权利人的创造热情却有可能受到遏制,消磨着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
三、微博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随着各国版权法的发展,各国对着作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了合理使用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版权发展历史不同,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因素主义和规制主义[5]。以美国为代表的因素主义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作出认定。这种立法模式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使其可以很好地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而规则主义主要以我国为代表,它规定了一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操作性强。但随着微博的应用人群的增多,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太适应“微时代”的节奏。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微博产业,我们需要对规则模式进行改善,改变它的僵硬性,吸收因素主义的灵活性,对我们的立法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保证微博这种新的产业能够健康而长远地发展下去。
( 二) 建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对微博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着作权法》《着作权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而且大多引用的是这些法律的通用条款,并没有一部特殊的法律对微博作品等数字化作品有专门的规定。在某些案件中这些法条足够解决侵权案件,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兴的微博侵权案件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法律出现了一定的空白和漏洞,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必要的时候对微博侵权进行司法解释,规定微博注册实名制[6],合理分配网络侵权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举证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降低着作权人举证的难度。
( 三) 建立相关组织维护微博作者的着作权。微博的分享就像音乐的下载一样,在我们日常操作中是不收取费用的,这种情况给着作权人带来的权利的损失一直是知识产权界争议的难题,但是与音乐不同的是微博作品并没有一个集体组织可以替其维权,发生微博侵权案件后,微博着作权人往往因为诉讼维权成本太高或者收集证据困难而放弃维权,这不利于微博作品着作权的维护。对于微博这种新生事物的保护,我们可以参照音乐作品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设立一种保护微博的集体组织,由组织对微博作品的侵权问题进行处理,对微博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21 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运转的时代,网络的迅速发展给着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更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了适应微博的不断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已经成为着作权法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我们现在的微博着作权案件的实践经验,微博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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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小兰. 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罗茵. 博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探析[J]. 知识经济,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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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与建议论文】
探讨土木工程项目的监理制度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土木工程项目所涉资金庞大, 人员众多, 工作繁杂, 工程项目安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而监理制度可以视为建筑质量和安全的一个“卫士”。我们在绪论部分简单回顾了我国监理制度的历史进程, 继而结合当前实践工作列举了当下施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最后从制度、人员、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其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能够为实践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强化监理工作效果, 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关键词:土木工程; 监理工作; 问题与策略;
国内工程实践中对于监理制度的实际应用始于1988, 随着这一制度的深入, 逐渐出现了专门的监理人员及队伍, 监理方法不断科学化, 监理制度不断完善化, 整体监理水平不断提高。结合当下我国建筑业的新发展, 监理工作所影响的领域不断扩展, 故而对于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也日渐增长。
1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分析
(1) 施工材料与人员问题。施工材料的质量与施工人员的专业程度可以视作施工过程与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部分工作人员在原料采购及人才选拔中的随意性等问题, 劣质水泥、不合格钢筋以及低素质人员的问题频频出现在各个工程项目中。这些问题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后期的质量检测与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及建筑物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而言极为有害, 须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 做好材料选择及人员选拔工作, 尤其是加强这一工作中的监察机制。
(2) 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当前, 国内建筑业尤其是这一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度的发展都尚未成熟, 这对项目施工、项目质量评估等的'顺利开展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在施工管理, 第一, 缺乏完整健全的规章导致实际工作的无章可循;第二, 管理经验不足相关的检测手段多样性有待加强, 技术有待提高;三是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责任意识缺乏导致具体执行中难以做到贯彻落实;四是监督机制极为不完整。
(3) 施工安全问题。“安全问题重于泰山”, 无论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是工程竣工后的建筑应用, 安全问题始终是我们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少数施工单位只单纯地追求企业投入成本的降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忽视了施工安全问题及安全措施。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缺乏保护措施的条件下于露天高空环境中作业, 这给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同时也会影响整个工程施工的进度与稳定, 我们须树立安全意识, 安全警钟长鸣。
2 建筑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策略
(1) 落实施工责任制度。权责清晰是开展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无论是宏观上横向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分配, 还是纵向上各个层级之间的所属关系与权力范围;无论是微观上具体每一个领导、工作人员的任务都需要事先进行明确, 避免出现责任含混及无人负责的情况出现, 保障分工的完整性与不重复性, 并且需要做好责任缺失的处理机制, 以督促责任人在意识上和行动上认真谨慎地完成相关工作。
(2) 坚持工程全过程监理。工程建设可以视为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 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分为决策、投标、设计、施工、竣工等具有其各自特点的阶段, 也就是完整性与阶段性是工程建设的两大特征。坚持分阶段监理和全程监理相结合的理念, 充分重视各个阶段, 并根据各个阶段的特点施行监理工作。但是现实的监理工作中, 多数单位一味重视施工阶段, 而忽略了其他阶段, 导致了许多问题, 影响整体的监理效果。监理工作应该保持与项目生命进程的一致性, 保障整体的决策科学、公正投标, 设计合理, 施工安全。
(3) 完善检测手段, 保障施工技术。当前, 我国监理工作经验尚不丰富, 在检测手段方面也仍然处于较为不成熟的阶段, 促进检测手段的多样化与科学化是人们共同的目标。在实际施工环境下, 我们要通过多种方法及时检测出施工技术质量, 迅速定位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与不达标项目, 并进行问责并快速解决问题;且为了责任的清晰, 未经允许工程严禁任意转包、分包, 如有需要转包, 必须依据有关规定, 按照程序进行;在机械设备选择、施工人员人事分配的工作中也要融入检测技术, 保障各项设备指标的严谨性与人员选拔的科学性;针对一些数量较大的施工材料, 通过完整的调研后确定定点供货商, 以加强采购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具体施工中还必须对施工的每一道工序高度重视, 确定各个工序的达标。
(4) 选择责权一致的监理机构。当前我国现有的建立机构虽数量较多, 但是水平不一, 监理机构的实际水平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衡, 所以选择一家可靠的监理机构或者从国家的角度加强现有监理机构的标准化是十分重要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外需要对业主单位负责, 对内而言约束管理其他多层监理工程师。同时每一级监理人员的权责都应明确, 且他们的整体分工完整而不重复, 在此基础上还有做好各个责任人之间的衔接, 拼接而出一个有序的责权版图就是整个监理工作的全部。在这个分工过程中就是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工作, 把责任和权利具体到人, 配合贯彻相应的鼓励机制, 调动各层各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
(5) 强化施工环境检测与施工技术检查。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周围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受到诸如温湿度、施工地质、风力、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适宜的环境有利于顺利施工和工程质量, 不适宜的环境则影响施工进度与质量。为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应该完成施工环境的检测, 充分了解施工具体环境及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做到“知己知彼”;其次, 还要探究新方法加强对于施工环境的控制与调整使其适应建筑施工的需要;最后我们重点是要加强施工技术的研究, 通过技术攻克不利环境, 以提高施工的独立性与抗干扰性, 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6) 加强监察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人员是最终落实一切的主体, 在这一环节中应该以人员的道德品质、人物性格为基础, 重点关注人员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综合素质、应变能力与责任意识, 尽可能寻找既有监理经验同时又了解工程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为主体, 同时要注意人才构成的多样化, 增强团队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 加强团队管理。
3 结束语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对建筑行业提出的要求不断提高, 监理工作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监理缺位, 关系到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安全开展, 攸关建筑工人及后期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吴正华。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研究[D]。中南大学, 2012。
【探讨土木工程项目的监理制度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揭露旧制度必将灭亡的家庭悲剧
富家少爷恋上平凡侍女,这是中国众多爱情故事最为青睐的主题,少爷成熟稳重,无奈于家庭枷锁,却因为遇见了青春灵动的婢女而改变,这本应该成为一段绝世佳话,但现实并非琼瑶小说,生活往往交织着利益矛盾,每个人的各怀鬼胎,每个人的假惺惺,造就的大幕台上这一出充满了罪的悲剧,也成就了整个阴森密不透风的社会。
正如一场雷雨,前戏是压抑阴暗令人透不过气的沉闷,期间夹杂而随时可能爆发的风的嘶鸣,高潮是令人绝望的雷雨交加,毫不留情的击打在身上直至麻木,后缀是淅淅沥沥的小雨,仿佛啜泣。
每个人都遭受着罪的惩戒。
每个人都在改变,原因不尽相同,因为遇见了想要为他改变的人,因为受到了伤害,因为看清了这个社会,因为无奈和被迫适应,他们都变成了最不想变成的人。最一开始的四凤和周冲活泼可爱的样子真让人难忘,可最后也不过成为毫无生气麻木不仁的傀儡,这就是罪,拥有情感就是罪。
爱与恨都是罪,是会逼迫人发疯的魔鬼,我最心疼的也是我最恨的就是周繁漪,我恨她乱伦,我恨她使劲手段拆散周萍和四凤,同时我也心疼她,心疼她所遭遇的背叛,心疼她桀骜不驯的反抗精神,心疼她心里的一身伤,心疼她爱得果敢恨的决绝,心疼这样一个性格乖戾的女子。因为我知道,曾经的繁漪一定不是这样的,她也曾像四凤那么朝气蓬勃,是日复一日的苦药和周氏父子俩接连的背叛遗弃造就了她这样一个阴暗乖戾冷言冷语的性子。
拘束与自由都是罪,她是五四运动下的新时代女性,拥有雷雨般爱恨分明不顾一切的狂躁和犀利,她看透了一切:周朴园的虚伪和假惺惺,周萍的寻求刺激和始乱终弃。她是最明白的人因为她接受过高等教育,但她逃不过,她放不下爱,放不下恨。曾经的自由与现在的生活如此悖逆,她的桀骜不驯,她的学识文化生于她雷雨般的性子,也死于她雷雨般的性子,她的看破与放不下也是她的罪。
妥协与反抗都是罪,繁漪为了爱与自由做绝望的斗争,在斗争中,她失去了一切,她渐渐绝望心灰意冷,被迫日日服药,受尽周朴园的折磨,她渐渐妥协,直到遇见周萍,她名义上的儿子,使她那颗渴望爱情的心死灰复燃,她开始反抗,用近乎疯狂和绝望的方式揭露着封建家庭专制统治对人性的摧残,她的做法是不被当时的人所理解的,她终于还是失去了周萍,同时失去的是对她整个人生的热情和希望。崩溃的她因为承受不了而发疯。
这场雷雨,洗涤了封建家庭欲盖弥彰的虚伪表面,撕碎了光鲜靓丽的表面,露出血肉模糊,陈旧腐败的内在。
三十年,两代人,一出悲剧,背叛,罪。
我们生活在选拔之中。
从竞赛到高考,从面试到实习,甚至,从恋爱到择偶——你被选拔,同时也选拔别人。不同的是形式,相同的是目的;不同的是标准,相同的是意义。
有人的地方便有差异,有差异的地方便有选择。让一切各得其所,这是目的也是意义。被打的自主招生亦是一种选拔人才的形式,因其镀这名校的金而被广泛讨论。高校渴望优秀的学子,学子钟情心仪的高校,一桩两厢情愿的美事,然而细揪倒颇还有些值得思考的关系。
其一在于标准。既然一切的根源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妨来谈谈差异。不幸而普遍的是,很多人混淆了“差异”与“优劣”的定义。前者描述不同人在不同维度下的多元化与可能性,后者单独拿来说便是硬性指标下的偏执。前者是蝴蝶的茧,后者却板上钉钉。令人欣慰的是,北大强调了“多维量才、多元选才的人才评价与选拔机制”,虽嫌言语宽泛,也至少未碾碎那一个个朴实而茧下斑斓的蝴蝶心。选拔者对于选拔的标准万不可不谨慎,因为这将决定你彀中英雄之能力取向甚至价值观取向。倘若还能一起昔日九品中正桎梏下寒门少年的冷冷的眼,倘若还能忆起八股取士制度下那千篇一律的起承转合——旧时代的某些不看的一幕幕重演,唱戏的确实现代人。如何真正做到标准的公正、妥帖、多元,是制度之上的人们应该深深思考的。
其二在于制度之下的普通人的价值观取向。科举放榜,自古几家欢喜几家愁,蟾宫折桂的喜气洋洋,名落孙山的面上多挂不住。人的悲喜是最自然的事,你无须追究,需要正视的是人的眼底那泓咋惊的波澜之中隐藏的动机与起因。倘若你是为了自己的无能而悲,大可不必,因为无论你是否通过某次选拔,你都始终是未饱和状态,一般而言,若不是无可逾越的差距,你要关注的应是当下的速度而不是过去的位移,毕竟我们深知,一切沟壑正被填平。倘若你是为了某些人眼中冀许之火焰的熄灭而悲,更可免了,你不必活的如此辛苦,为时代的盲流所裹挟。北大写给落榜者的信中提到,执着与自信比选拔的结果更能决定你的未来,我想这其中的道理,便在于对于已尽之事与未经之事的认知,如同英语中的过去时与进行时,而我们的目光在将来时。换句古话说,无论明年此日能否青云而上,我们都应坚持“又携书剑两茫茫”的豪迈,一往无前。
我们生活在选拔之中。
我们的生活在求索之中。既是选拔者的求索,亦是被选拔者的求索。还好,一切终将各得其所。
法治进校园,法治副校长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落实。依法治国,教育先行;法治教育要从基础教育,尤其是小学阶段做起。这样,有利于打造一片优渥的校园法治土壤,有利于培养我们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思维意识,做一个懂规则、守法律的人。
我原来认为,“法治”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法治副校长一定是一位威严刻扳、不苟言笑的人。可是接触后,我彻底改变了看法。在我眼中,我们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是一位一身正气、严肃认真、和蔼可亲、教育有方的人。
那天课间,班上有两位一高一矮的男同学打闹玩,矮个的吃了点亏。中午放学时,吃了亏的同学向接他的爷爷告状,指着已走远的高个同学说:“他今天打我。”爷爷问:“你使劲和他打。”“我打不过他。”这时,爷爷很不冷静地说,“今后他打你,你就拾砖头砸他。”这话被正好经过的法治副校长听到了,他走上前去,对那位爷爷说:“你可不能这样教育孩子,打伤了人谁负责?”一句话问得这位爷爷哑口无言,其他家长也纷纷批评爷爷不对。下午,副校长给我们上法治课,将这个事例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剖析,引导我们深入思考,他还延伸讲解,使我们懂得了什么是校园霸凌。
寓教于乐,融会贯通,是法治副校长讲课的特色。电信诈骗是近几年活动猖獗的一种犯罪行为。法治副校长在授课中,既讲清了危害性,又讲明了预防的办法。为了使我们加深理解,他不是生硬地宣读条文,而是象脱口秀演员那样,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绘声绘色、惟妙惟肖、活灵活现地把骗子诈骗伎俩表演得淋漓尽致,在笑声中,我们不知不觉地听完了这节法治课,预防诈骗的方法也深深的留在了脑海中。
敬爱的法治副校长,您是一位校园法治建设的辛勤耕耘者。是您把更多的法律知识传授给我们,是您告诉我们如何在遇到危险时保护自己,是您教育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行事。我真诚地希望您多抽出一些时间莅临我校,让我们多听一些您的法治教育课。
为何我要听话?那是因为我家是采“零用钱管教”制度,所谓的零用钱制度就是假如你不乖,你的零用钱就危险了。但是这制度有好友坏,表现好的话,让妈妈心花怒放,不但准时发零用钱,还会加码,只可惜这种好康,不是天天都发生。反而,一个不小心,惹脑了妈妈,零用钱就岌岌可危了。
我和妈妈常因为课业的问题,闹得两个人都不开心,妈妈因而生气,我知道她是为我好,但她常常把我骂到狗血淋头,我的心,就算很想跟她说声对不起,却也倔强的不肯低头,实在有些说不过去。
这一切,我努力的回想并且反省,我为什么天堂有路我不走,地狱无门我却偏爱闯呢?为什么在复习功课时,我要心不甘情不愿呢?为什么妈妈骂我时,我会有一股抵抗的冲动呢?
我想是我没有站在同理心的立场为妈妈着想,妈妈辛苦的陪着我复习功课,希望我考试成绩优秀,她全都是为了我好,而我却只想着可以偷懒就好,只担心零用钱被扣,两个人的想法大不同,也难怪妈妈会生气了。
我会试着更听话,也会试着更体谅妈妈的苦心,就天下太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