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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有关的作文

来源:文题网 时间:2024-12-22 09:18:00
  • 《婚姻家庭的义务》
  •     生活中谁没有过金灿灿的憧憬,生活中谁没有过执著的追求,生活中又有谁没尝受过生命的喜悦和纯真的爱情。但是,收音机前的朋友,不知您想过没有,我们未来的收获需要新的耕耘,我们纯真的爱更需要生命的热力来将它补充。

        在维系我们婚姻家庭的诸多因素中,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高度的统一。一个家庭,如果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问题十有八九就出在夫妻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识的失衡上。

        我们知道,夫妻关系是一个既细致又复杂的问题,而这其中有很多问题是法律也难以解决的。在法律无法干涉的情况下,当然更多的就得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调节。除了极端的情况之外,生活中,极少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夫妻矛盾的。作为夫妻双方的自律,道德的作用更为直接。所以,实现美满的夫妻关系,首先就要保证夫妻双方各自在道德和法律保障下的权利。我们经常说夫妻要相互尊重,这个尊重实际上就是对对方的个人权利的尊重。

       经常有听众向田园诉说他们夫妻之间的种种矛盾。如果我们把这些矛盾分解开来,便可以发现,矛盾的起因必然是一方或双方对对方某种权利的漠视。比如,夫妻因为财物管理出现矛盾,那么矛盾肯定是因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财物的使用权力。

        有位先生曾经向田园谈到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总是把钱控制得紧紧的。发了工资,每个月只给他留十元的零花钱。开始呢,田园非常同情这位可矜的丈夫,认为他的妻子实在有点过分。但是,深入一了解,才发现,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原来,这小两口参加工作时间短,工资都不高。他的爱人考虑问题比较细,她已经预感到,如果现在不过点紧日子,将来有了孩子,生活必然要陷于困境。而他的先生却偏偏大手大脚惯了,曾经有几次当月的工资一分也没能拿回家,发了工资就请了客。所以,打那以后,她便采取如此严厉的经济措施了。

        像这对夫妇的矛盾就牵扯到这样一个间题,这位先生不顾自己的实际经济条件,大肆铺张,实际上才是在侵犯对方甚至他们未来的孩子的经济权利。如果他这样长期侵犯下去,夫妻矛盾当然就要激化。所以,他的妻子所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在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同时也避免了夫妻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所以,在解决他们的矛盾的时候,田园就旗帜鲜明地支持了那位做妻子的。

        夫妻之间的义务实际上是与权利相统一的。随着婚姻的缔结,夫妻双方开始行使爱的权利,而赌养老人、哺育子女等义务也就随之而来。比如,刚才田园所举的例子中的那位做妻子的,在考虑自身权利的同时,她已经考虑到了未来孩子的生活权利,这个问题对她自身来说是权利问题,而对她未来的孩子来说,就是夫妻的义务问题了。

        所以,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一方面要实现各自的权利,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共同的义务。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双方都必须尊重对方的权利,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各自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

        说起婚姻家庭的义务,田园这里还想多说两句。应该说,在婚姻家庭中权利和义务相比,义务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个道理很简单,作为一对夫妇,你不能因为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放弃赡养老人、喃育子女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当权利和义务发生矛盾的时候,你就得作出牺牲,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去履行您应尽的义务。

        另外,从夫妻的感情上讲,夫妻间义务的履行,是稳定、深化夫妻感情的基础。在一对恋人之间,特别是在男方身上,往往会表现出极大的牺牲精神,他可以赴汤蹈火去履行对自己所爱的人的种种义务。但是,结婚若干年以后,许多人的这种牺牲精神就要大打折扣了。因为,他当初的义务感是基于一种热情,而婚后随着夫妻感情趋于平缓,这种热情慢慢也就淡化了。如果没有一种持之以衡的义务感,那么夫妻间必然就要随着感情的淡化而出现裂痕。生活中无数事例也说明这一点,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承担婚姻义务,夫妻磨擦就要加剧,感情的裂痕就要加深,甚至动摇婚姻中的爱情基础。

        社会学家指出,婚姻是爱情发展的新阶段。正是义务在推动着婚姻中的爱情不断向前发展,使婚姻更加巩固,爱情更加深化。这就如同鲜花需要辛勤浇灌一样,夫妻相爱共尽义务,才能使爱情之花常开不败,如果只种不浇,爱情之花当然就要枯萎了。

        收音机前的朋友,我们大家每天都在辛辛苦苦地忙碌着。为了我们的事业,为了我们的家庭,我们的辛苦和忙碌酿造的不正是一份生活的甜香、甘美和乐趣吗?愿您在这辛勤的劳动和付出中,永远幸福,永远欢乐。

  • 《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     昨天,田园在节目中同一位大姐谈到了婚姻的离异问题,今天,田园很想再从理论上谈谈,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属于现实道德生活中可以认定的幸福的婚姻和破裂的婚姻。

        最近,田园读了马克思写于1842年的《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的这篇文章,从法学和伦理学角度,剖析和批判了当年普鲁士的婚姻家庭现象,第一次系统地探讨和阐述了婚姻家庭中的许多伦理道德问题。就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当年马克思所论及的观点,对于指导我们正确处理家庭婚姻间题,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指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必然要导致家庭的建立,并且相应产生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家务管理和对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他认为,家庭一旦建立,就对男女双方、子女、父母以及社会负有责任,就应该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

        以我们今天的现实来理解,按照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我们基本就可以确定一个美满幸福婚姻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婚姻它的当事双方即夫妻两人都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那么,这个婚姻就应该说是具有了比较扎实的基础。尽管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可能有着种种的矛盾和隔阂,但是,有了这个基础,婚姻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这就如同一棵大树,根扎的越深,抵御狂风暴雨的能力就越强。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曾经经历过各种激烈动荡而仍能始终如一保持美满和谐的婚姻,就得力于其根基的坚实。

        正是从这个前提出发,马克思在文中深刻地批判了轻率的离婚者的利己主义思想和不负责任的任性态度。他说,轻率离婚的人们,“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想到的仅仅是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确切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很显然,这是一种只考虑个人幸福,不顾及子女和家庭的极端任性的不道德行为。它无论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又寸于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幸福主义者,马克思进行了深人地批判,他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

        马克思的这一论点,实际上也点出了今天我们许多即将或正在解体的婚姻所面临的问题。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的解体,就是因为在矛盾面前,夫妻两人表现得个性过强,彼此互不相让,互不理解(也不愿去理解)。而这种婚姻的解体,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谈到的他们仅仅注意到了夫妻的个人意志,是一种任性。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可能他本人通过婚姻的解体,出了胸中的一口恶气,但是,他们没有想到,随着家庭的离散,失去的也是他们对子女、对父母、对社会所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田园最近看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集中反映了一些因父母离异而走向歧途的孩子们的情况。这许多原本天真可爱、好学上进的孩子,就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失去正常的母爱父爱,心理的创伤导致心理的变异,导致他们一步一步走向堕落。材料所揭示的间题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所以,我们说,马克思当年高瞻远瞩指出的“婚姻是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的”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当然,尽管马克思非常重视婚姻的稳定性,但是,他并没有由此而否定一切有理由的离婚。他认为,像国家可以毁灭、友谊可以破坏一样,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那么,哪些婚姻属于可以离异的呢?马克思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婚姻完全可以离异:即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也就是说,继续保持这种已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骗局,对于社会来说同样也是一种骗局。像这样的婚姻完全可以离异,而且也是必须离异的。一个婚姻是否应该解体,不取决于夫妻哪一方的愿望,而在于婚姻的本质是否已经死亡的客观事实。在婚姻本质确巳死亡的情况下,离婚就是一种积极、道德的解决办法。

        田园认为,马克思这篇《论离婚法草案》中所阐述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对于指导我们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田园建议收音机前的朋友特别是那些正面临家庭危机的朋友,一读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