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讲理常理哲理的人生哲理故事
讲理:常理?哲理
哲理、常理本应各得其所
哲学家、数学家坐船渡河,数学家问正在用力划桨的船夫:“你懂数学吗?”
船夫摇摇头,数学家不无遗憾地说:“那你就失去了三分之一的生命。”
过了一会儿,哲学家问:“那么你懂哲学吗?”
“不懂。”船夫还是摇摇头。
哲学家感慨地说:“那你只剩下一半儿的生命。”
这时,一阵狂风吹来,打翻了小船。哲学家、数学家和船夫都落到水里,精通水性的船夫问哲学家和数学家:“你们会游泳吗?”
两人大叫:“不,我不会!”
船夫深深叹息道:“那么你们将失去全部的.生命!”
这个故事耐人寻味,每次阅读,都有不同于上一次的感受。这次是想借来说“常理”与“哲理”。哲学家和数学家,对船夫讲的大概是“哲理”,因为对他们来说,不懂哲学或不懂数学,哲学家或数学家的生命意义确实难以谈得出来。而船夫,对哲学家和数学家,讲的是“常理”或“常识”。风大浪高,小船倾覆,如果不会游泳,生命不保,更何谈生命意义呢?若说这个故事是讽刺两位“家”,其中讽刺的就有他们不知场合地乱弹“哲理”。因为哲理和常理,都是理,却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环境和对象。
【关于讲理常理哲理的人生哲理故事】
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按常理,这封公开信的标题,不必放上我的姓名。但为了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也,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更为了表示我的正大光明理直气壮,我才特意这么做。
从二月二十二日到现在,我儿子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达四个多月之久。每次去探望,他总会问同一个问题,问我什么时候再去,为此我心内如焚。因为我毕竟是他的母亲,他毕竟是我唯一的儿子。所以我决定,不管花什么样的代价,不管需要作多少努力,那怕是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他救出来。
我一直要求我儿子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没想却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指责。但我理解这样的指责,因为人们不了解真正的案情,不了解我儿子的真正无罪。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案件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的时候,我不能再沉默,所以才用公开信的形式,将事件的真相知知你们,也告诉大家。
第一、 涉事酒吧根本不应该接纳我儿子的消费,且道理很简单。有人说我儿子“人高马大”,所以酒吧不知道我儿子系未成年。在我看来,这样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成年与未成年的识别,与人高马大毫无关系。我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我们家营养好,与我和他父亲一直对他的悉心呵护有关,与我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难道我们李家的孩子,非得与没钱人家的孩子一样?如果酒吧不接待我未成年的儿子,有后来的一切?
第二、在我儿子“刚刚被逮捕时,(我们)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这是一;二、从我儿子“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他)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他)的其他朋友在场;三、“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由此可以证明,那个所谓被轮奸的女子,应该是个酒吧女。如果没有她的存在,一是我儿子不可能喝多,二是根本不可能发生后来的事。
第三、我儿子虽系未成年,但因为营养好,他早就具备了性能力。我儿子有这方面的能力,前面已有事实证明,大家不可能不知道。且事实证明,“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由此可以证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孩子,要让我那个处于青春期且有过这方面体验的儿子完全不顾诱惑,这是不可能的,且是没有人性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轮流发生了性关系。更何况我儿子和他的朋友,事前没与女孩子谈价,事后没有付钱,连卖淫嫖娼都算不上,怎么可以算是轮奸?
第四、有人认为我们一直没有去看望那个所谓受害的女孩子,因此对我们横加指责,我以为这么做完全没有道理。我的儿子被酒吧害了,被酒吧女害了,以致于到了这样的地步,不说明我们是受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我们去看望那个“始作俑者”?
法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上述就是依据!接下来不得“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你们就应该根据我说所的事实,去找出“准绳”来!我认为,我儿子是无罪的!律师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应该予以无罪释放!如果你们不能做到这样,那么我不得不遗憾的告诉你们,我只能与儿子的第二任律师中止协议,不得不自己来担任儿子的代理人!到那个时候,怕就由不得你们说了!请三思!!!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按常理,这封公开信的标题,不必放上我的姓名。但为了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也,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更为了表示我的正大光明理直气壮,我才特意这么做。
从二月二十二日到现在,我儿子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达四个多月之久。每次去探望,他总会问同一个问题,问我什么时候再去,为此我心内如焚。因为我毕竟是他的母亲,他毕竟是我唯一的儿子。所以我决定,不管花什么样的代价,不管需要作多少努力,那怕是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他救出来。
我一直要求我儿子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没想却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指责。但我理解这样的指责,因为人们不了解真正的案情,不了解我儿子的真正无罪。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案件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的时候,我不能再沉默,所以才用公开信的形式,将事件的真相知知你们,也告诉大家。
第一、涉事酒吧根本不应该接纳我儿子的消费,且道理很简单。有人说我儿子“人高马大”,所以酒吧不知道我儿子系未成年。在我看来,这样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成年与未成年的识别,与人高马大毫无关系。我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我们家营养好,与我和他父亲一直对他的悉心呵护有关,与我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难道我们李家的孩子,非得与没钱人家的孩子一样?如果酒吧不接待我未成年的儿子,有后来的一切?
第二、在我儿子“刚刚被逮捕时,(我们)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这是一;二、从我儿子“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他)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他)的其他朋友在场;三、“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由此可以证明,那个所谓被轮奸的女子,应该是个酒吧女。如果没有她的存在,一是我儿子不可能喝多,二是根本不可能发生后来的事。
第三、我儿子虽系未成年,但因为营养好,他早就具备了性能力。我儿子有这方面的能力,前面已有事实证明,大家不可能不知道。且事实证明,“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由此可以证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孩子,要让我那个处于青春期且有过这方面体验的儿子完全不顾诱惑,这是不可能的,且是没有人性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轮流发生了性关系。更何况我儿子和他的朋友,事前没与女孩子谈价,事后没有付钱,连卖淫嫖娼都算不上,怎么可以算是轮奸?
第四、有人认为我们一直没有去看望那个所谓受害的女孩子,因此对我们横加指责,我以为这么做完全没有道理。我的儿子被酒吧害了,被酒吧女害了,以致于到了这样的地步,不说明我们是受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我们去看望那个“始作俑者”?
法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上述就是依据!接下来不得“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你们就应该根据我说所的事实,去找出“准绳”来!我认为,我儿子是无罪的!律师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应该予以无罪释放!如果你们不能做到这样,那么我不得不遗憾的告诉你们,我只能与儿子的第二任律师中止协议,不得不自己来担任儿子的代理人!到那个时候,怕就由不得你们说了!请三思!!!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按常理,这封公开信的标题,不必放上我的姓名。但为了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也,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更为了表示我的正大光明理直气壮,我才特意这么做。
从二月二十二日到现在,我儿子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达四个多月之久。每次去探望,他总会问同一个问题,问我什么时候再去,为此我心内如焚。因为我毕竟是他的母亲,他毕竟是我唯一的儿子。所以我决定,不管花什么样的代价,不管需要作多少努力,那怕是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他救出来。
我一直要求我儿子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没想却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指责。但我理解这样的指责,因为人们不了解真正的案情,不了解我儿子的真正无罪。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案件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的时候,我不能再沉默,所以才用公开信的形式,将事件的真相知知你们,也告诉大家。
第一、涉事酒吧根本不应该接纳我儿子的消费,且道理很简单。有人说我儿子“人高马大”,所以酒吧不知道我儿子系未成年。在我看来,这样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成年与未成年的识别,与人高马大毫无关系。我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我们家营养好,与我和他父亲一直对他的悉心呵护有关,与我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难道我们李家的孩子,非得与没钱人家的孩子一样?如果酒吧不接待我未成年的儿子,有后来的一切?
第二、在我儿子“刚刚被逮捕时,(我们)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这是一;二、从我儿子“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他)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他)的其他朋友在场;三、“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由此可以证明,那个所谓被轮奸的女子,应该是个酒吧女。如果没有她的存在,一是我儿子不可能喝多,二是根本不可能发生后来的事。
第三、我儿子虽系未成年,但因为营养好,他早就具备了性能力。我儿子有这方面的能力,前面已有事实证明,大家不可能不知道。且事实证明,“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由此可以证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孩子,要让我那个处于青春期且有过这方面体验的儿子完全不顾诱惑,这是不可能的,且是没有人性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轮流发生了性关系。更何况我儿子和他的朋友,事前没与女孩子谈价,事后没有付钱,连卖淫嫖娼都算不上,怎么可以算是轮奸?
第四、有人认为我们一直没有去看望那个所谓受害的女孩子,因此对我们横加指责,我以为这么做完全没有道理。我的儿子被酒吧害了,被酒吧女害了,以致于到了这样的地步,不说明我们是受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我们去看望那个“始作俑者”?
法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上述就是依据!接下来不得“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你们就应该根据我说所的事实,去找出“准绳”来!我认为,我儿子是无罪的!律师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应该予以无罪释放!如果你们不能做到这样,那么我不得不遗憾的告诉你们,我只能与儿子的第二任律师中止协议,不得不自己来担任儿子的代理人!到那个时候,怕就由不得你们说了!请三思!!!
写作记叙文要六要素俱全,这是常理,特别是写事要有开端、有发展、有结局,才会合读者的阅读习惯。但文章写作又不宜千文一模,千人一面,因为世问万物自有各自合乎逻辑的发展方向。不同的人去写也必然显现不同的风格和特色。
如文章结尾的写法也是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如大热天切西瓜,干脆利索、直截了当端出来,这在写作上叫“卒章显志”。唐朝诗人白居易曾说:“首句标其目,卒章显其志,诗三百之义也。”诗人认为作品开头扣题,结尾端出主旨,这是《诗经》的要义,他的新乐府诗大抵如此。许多作家也大多在文章的结尾用简洁的语言揭示题旨,力求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中学生写记叙文大多要求要达到这一点。
另一种则相反,并没有把事情的结局告诉读者,而是让读者通过想象去补充。这在写作上是运用了含蓄手法。现以唐朝名画《深山藏古寺》为例来说明。该画画老和尚在崇山之中,飞泉之下舀水,让人展开想象:和尚挑水,则附近有庙;和尚年老,而庙之“古一可想而知,但画面上始终不见“庙”的影子。这幅画妙就妙在让观众运用想象去完成画意“藏古寺”的创作。文章的结尾让结局含而不露,所达到的也就是这种艺术境界。
在这里,不妨做个比较,如果在画面上画出庙,且也残墙断壁,这虽体现了“古”,但却难显“藏”。看者一览无余,则没什么看头,原因是画面暗示已够,再予明示,不但无含蓄而言,反而有蛇足之嫌。文章结尾也如此,如果前面对结局有所暗示,则能省就省,让人琢磨的结局才是有价值的文章。
由“藏古寺”联想到“藏结局”,这里无疑有着相似点:其一,文章正文要有如画面老和尚舀水那样能起暗示或交待作用的文字,即能给读者提供必要的思索依据,让人在对语言文字的品味中,或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知识去想象可能的结局。这结局可以只一个,也可以两个以上,只要持之有据,合乎生活的逻辑就未尝不可。
其二,读者调动思维,要基本想得出结局。如果看了前面的暗示,多数人还猜不出结局,那么.就不是含蓄,而是含糊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表达是明确的,含义是能心领神会的;后者却是暗示意义不明,结局晦涩费解。
总之,文章结尾运用含而不露的含蓄手法,留下的谜底读者经过对正文的琢磨能猜得出事情的结局,这样才能收到“言已尽而意无穷”的艺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