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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 ”有关的作文

来源:文题网 时间:2024-12-21 10:54:31
  •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演讲稿》
  •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演讲稿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大家上午好!我是民族实验中学的王茜!很高兴,能在这个美丽的校园与大家相聚。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心沟通———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鲜花因为有了绿叶的映衬,才显得得明媚,鲜润;大地因为有了万物的拥吻,才显得平和,静美;天空因为有了白云的点缀,才显得辽阔,深邃;校园因为有了老师的爱,学生的真诚,才显得如此和谐,美丽。然而用心沟通,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我们才可以在五彩斑斓的和谐氛围中,工作着,感动着。

    用心沟通———热爱每一位学生。

    学生的成长不只是阳光,雨露,面包和开水就能完成的。他们需要一样与植物和其他动物所不同的东西——那就是火热而真诚的心。

    中国有句古话:”爱人者,兼其屋上之鸟。”老师对学生的爱,会被学生内化为对教师的爱,进而把这种爱迁移到教师所教的学科上,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而”乐其道”,因此爱的教育是我们教学上的巨大推动力。教师关爱学生,就能载起我们教育界称之为严格要求的那条很难驾驭的小舟。没有这种关爱,小舟就会搁浅,用任何努力也无法使它移动。教师热爱学生有助于学生良好品格的培养;有利于创造活泼,生动的学习氛围,使学生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有利于……而这一切,都是做好教育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你热爱学生,学生反过来也会尊敬你,热爱你。教师要热爱全体学生,而不是一部分学生;尊重所有学生,而不是歧视学习成绩后进,常犯错误的学生。沙利文老师能把海伦凯勒这样一个盲聋哑的孩子,培养成著名的作家,教育家,说明了什么呢 “金诚所致,金石为开”,沙利文老师把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给完成了,不正是从另一个角度给我们予启发吗 对待所谓的”差生”,只要我们去亲近他们,用自己的爱心和耐心帮助他们分析原因,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在老师心目中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这样就能使学生慢慢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从而沟通师生的感情,建立和谐关系。

    “教育不能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面对有情感有活力的一群,只有洒下爱之甘霖,才可获取爱之回报。学生有了进步,我们不能沾沾自喜,要引导他们走入更广阔的天地;学生有了过失,我们不能急躁甚至暴跳,要指导他们认识,改正错误,一切讽刺,挖苦都是下下策。作为教师,既要喜欢”春光明媚,鸟语花香”,又要容得下”乌云密布,电闪雷鸣”,因为,站在我们面前的总是一群天真无邪,烂漫如花的孩子。

    用心沟通———尊重每一位学生。

    传统的师道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将老师与学生对立起来,它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今的教育形势。如今我们的老师应当学会放下所谓的”尊严”,与学生平等相待;尊重学生,热爱学生,用自己的爱心,热心,诚心去感化,去教育学生,由此建立新时期的和谐师生关系。

    教师不是法官,学生不是被告,双方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统一体,利益是共同的,目的是一致的,没有理由相互不尊重。

    每一个人都有自尊心,都有被尊重,被理解,被肯定的需要。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为违纪学生发糖的故事就耐人寻味:

    有一天,陶行知校长看到一名男生用砖头砸同学,遂将其制止,并让他到办公室等候。陶校长回到办公室,见男生已在等候。陶校长从口袋里掏出一颗糖递给他:”这是奖励你的,因为你比我按时到了。”接着又掏出一颗糖给他:”这是奖励给你的,我不让你打同学,你立即住手了,说明你很尊重我。”男生将信将疑地接过糖果。陶校长又说:”据了解,你打同学是因为他欺负女生,说明你有正义感。”陶校长遂掏出第三颗糖给他。这时男生哭了:”校长,我错了,同学再不对,我也不能采取这种方式。”陶校长又拿出第四颗糖说:”你已认错,再奖励你一块,我们的谈话也该结束了。”

    面对”肇事者”,陶先生”反其道而行之”,历数了他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出的一个个”闪光点”,充分体现了对学生人格的尊重。没有批评,没有斥责,没有让学生去写检查,更没有让其家长来校”共同教育”,却产生了理想的教育效果。尊重的力量有多大,由此可见一斑。

    用心沟通———赏识你的学生。

    中国有一句俗话:”士为知己者死。”说的是为赏识自己,信任自己的人去死都愿意。成年人需要赏识,学生更需要得到家长,老师的赏识。然而,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学校教育似乎已逐渐远离了学生心灵深处这最美好的愿望,他们经常听到的是老师的批评,家长的责骂。难道我们多年的学校教育真的就只是培养了一大批不合格的学生吗 不!我们经常会发现我们身边有很多在各行各业都很杰出的人曾经都不是在学校表现最优秀的.学生。这一现象确实值得我们广大的教育工作者深深地反思。

    著名的”罗森塔尔效应”应该是为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所熟知的。这也使我想

    起我班里的一个同学,刚开始时,她从不正眼看老师,使好几个任课老师对她有意见:上课不听,但话倒不说,只管自己学,因此成绩不坏但不出类拔萃。有一次,我布置了一张考卷,上面有一道比较难的题目,全班同学就她做出来,我就批了两个大大的字”好”“棒”,并附上一句话”你让我情不自禁地佩服。”以后,我每一次都在她的作业本上写上诸如此类的话语,慢慢地她开始上课肯抬头,认真听老师上课,下课碰到我会害羞地笑笑,发给她东西会说谢谢。

    赏识就是一种期待,而期待则是我们给成长中的学生最好的礼物。学生们会从这种期待中看到:自己得到了一份特别的爱和关注。这种爱和关注会使他们全身心地感到愉悦和激动,并充满了一种回报期待的欲望和勇气,而最终这种欲望和勇气又将产生怎样的奇迹,我们自己也难以预料。

    现在,课堂上”请”“谢谢”等礼貌用语多了,责骂挖苦减少了;老师穿梭于学生当中的时间多了,在讲台上的时间少了;课堂上的笑声多了。死气沉沉的现象少了;表扬鼓励多了,批评惩罚少了;老师与学生在一起的时候多了,办公室闲聊的情况少了;爱老师的学生多了,怕老师的学生少了……这一系列的变化,不都是用心沟通的结果吗 经过不断地学习与实践,转变和更新了教育观念,真正体会到了”和谐”二字的真谛。一路走来才发觉,原来赢得学生的一致尊重和厚爱才是最弥足珍贵的。

    和谐的社会少不了和谐的校园,和谐的校园离不开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是和风细雨的滋润,是春风化雨的情怀,是梦醒时窗前透出的黎明,是流水自由欢畅的奔腾,是孩子脸上一个灿烂的微笑,是我们教育的理想境界,和谐可以凝聚人心,和谐可以团结力量,和谐可以持续发展那就让我们携手共同创造五彩斑斓的和谐师生关系,相信在这种新型师生关系下,我们定会取得更加耀眼的成绩! 愿我们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演讲稿范文】

  • 《特色立校书香校园构建和谐校园的演讲稿》
  • 特色立校书香校园构建和谐校园的演讲稿范文

    蓝天和白云的心一样,希望白鸽自由自在的翱翔。

    老师和父母的心一样,希望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花开的日子,我们走进大学校园这个快乐的地方,在平安校园里愉快的歌唱; 花开的日子,我们遨游在大学校园这个知识的海洋,和老师一起编织梦想; 花开的日子,我们愿意用心情的音符,去谱写和谐校园的欢快乐章。

    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是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也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共同特点。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也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是老师给了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迪,使我们从无知到有知,从幼稚走向成熟。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的雨露,需要的是我们全身心的接受,珍惜老师的付出,尊重老师的劳动。师生互敬互爱,从而打造和谐的学习氛围。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让他们感受到和谐校园的温馨。保持良好的心态,宽容带待人,用一颗真诚的心去换另一颗真诚的心。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从而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需要建立好的学风、好的校风。我们要倡导一种蓬勃向上的团队作风,一种脚踏实地的学习精神,将学风建设的目标指向“理想、团结、自强、成材”。一种团结奋进的班风和刻苦勤奋的学风能促使个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好的校风如春风化雨,不声不响地吸引每个学子奋勇向前,为了理想而努力拼搏。校风积极向上,从而打造和谐的教育氛围。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诚信、文明的作风。同学之间相互信任、坦诚相待、说实话、做实事。考试时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用诚实和实力给自己和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作风严谨、文明,从而打造和谐的校园文化。

    同学们、老师们,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任前方荆棘丛生我们将持之以恒。茫茫学海中,我们要做勇敢的水手,乘风破浪、共赴前程。青春的脚步如行云流水,青春的岁月需要知识的滋养。让我们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天,向和谐校园的彼岸前行。用我们的智慧和勇气扬起理想的风帆,用我们的青春和生命奏响时代的强音。当我们抛弃了迷茫,把握了航向。当我们共同努力,不懈地摇桨,和谐校园的乐章终将奏响。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愉快地学习;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兴趣乐园中陶冶情操;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健康地成长。未来不是梦,今天,就在我们的手中。

    【特色立校书香校园构建和谐校园的演讲稿范文】

  • 《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论文》
  • 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论文

    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为严峻且最难以应对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因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所造成的“国际公共负产品”效应,最终酿成了全球气候环境的公用地悲剧。实质上该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创设、国家发展战略与道路选择以及地方政府构建新型管理与经营模式的跨层次问题。气候问题在国际——国家——地方政府三个层次间逐层“内渗”,一方面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应对该问题时需要承受来自上一层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和地方转变发展模式提供新的经验和契机。

    一、国际气候谈判形势发生变化给中国带来压力

    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强制生效,到2007年巴厘路线图授权谈判的开始,再到2012年德班气候谈判平台的正式启动,国际气候谈判在世界各国一些企业集团的博弈过程中继续向前推进。然而,在国际气候谈判的推进过程中,原本有利于中国的谈判环境出现了相对复杂的变化。

    1.中国长期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逐渐被模糊化

    《京都议定书》体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主张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问题时应注重“历史责任”和“南北区分”。即在推行世界各国共同减排的前提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强调发达国家的长期工业化历史对全球气候变暖负有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目标是消除贫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清洁能源的资金援助。然而在新近的德班谈判中,主要发达国家提出,要在国际经济新格局的框架下变化地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要求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与发达国家对等的制度框架下强制履行减排义务。在2013年的华沙气候大会中,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则一再向联合国施加压力,强调各国在减排问题上的平等性,否认“共区”原则作为谈判的指导性标准。

    2.国际气候谈判格局出现了不利于中国的转变

    与《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的长期对皇相比,德班平台的谈判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发达国家的“阵营”依然稳固,原本存在立场分歧的欧盟与美国正试图联手推翻“共区”原则的“防火墙”;而与前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阵营的日趋分化,小岛国和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缺乏应对“气候暖化灾难”的能力转而要求建立更加严格的减排机制,一些中等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以中国为首的碳排放“大户”是它们与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拖累”,希望将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踢出”发展中国家的“阵营”。“阵营”的分化,一方面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话语权;另一方面,减少了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同情舆论。

    3.身份转变使得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处境日益尴尬

    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有关中国的“国际责任论”甚嚣尘上,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在诸如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治理中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2006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2013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排放量的29%,超过欧美总和,而且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已经超过了欧洲。身份地位的转变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硬性增长使得中国面对更多的减排诉求,发达国家指责中国应该承担更大减排义务,不能倚仗“崛起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搭便车”,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不断质疑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要求中国承担等同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减排义务。

    二、完善碳交易市场是解决减排压力的现实选择

    国际社会迫使中国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为中国现存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巨大的压力。作为国际——国家——地方政府三个层次的中间环节,中央政府要在国际社会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双层博弈”。一方面,中国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更多的权益,为国家未来发展赢得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也“倒逼”中国采纳清洁的经济发展模式和高效的碳排放管理机制。

    我国政府承诺,要在2020年前将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在2005年数据的基础上降低40%——45%。作为经济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是刚性的,面对于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辽宁省而言更是如此。

    2012年辽宁省的整体能源消耗量为2.2亿吨标煤,碳排放量在5.2——5.4亿吨之间,位居全国前列。“兑现减排承诺”与“碳刚性需求”之间的张力迫使国家和地方政府将有限的碳排放权高效合理地分配各个生产部门和企业。因此,构建公平有序的碳交易市场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碳交易主要源于在《京都议定书》的三项灵活机制中:一是“联合履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项目交易实现减排额度在彼此间的流动。二是“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清洁发展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相抵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建立清洁项目的技术和资金,后者则以减排额为回报。三是“国际排放交易”。发达国家企业之间可进行额定减排量的交易。其中,前两项机制形成了目前“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类型,而第三项机制则产生了“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在考量经济和政治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设定碳排放总额的上限,并将该总额具体分配给每个履约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排放量相互出售或购买未使用的碳配额,从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实现减排额的合理分配,目前该交易类型约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86%,而且相继出现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

    2008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分别建立了三家碳交易机构,2011年作为国家“五省八市”低碳试点地区的辽宁也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过两年的准备,2013年碳交易权平台正式启动,目前该平台主要开展基于项目类的碳交易,交易内容为由减排项目产生的经过核证的减排量,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减排项目购买核证的减排量以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

    总体上看,该交易模式既可实现总体减排又能达到向清洁能源项目融资的目的然而,对比辽宁省每年巨大的碳排放量和国内其他省市碳排放交易模式的多样化,辽宁省的碳交易模式仍然较单一,更广更深层次的碳市场需要进一步开发。

    三、对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面对国际和国内减排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国内各个地区的碳交易市场已纷纷展开。拥有“全国经济大省”、“国家老工业基地”、“低碳试点地区”等多重身份的辽宁省,应在构建碳交易市场中实现“四个过渡”。

    1.由基于项目的自愿碳交易向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并存的双层交易模式过渡

    由于来自国际社会的“气候压力’旧趋增大,国家不断加强对温室气体的管控已成必然,而且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不但在国际市场占主要份额,而且也成为国内碳交易发展的趋势。相比基于项目的自愿碳交易,构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模式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其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在企业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数据进行科学的收集和整理,以此作为公平下发配额的依据;另一方面还要对辽宁产业结构、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进行政策规划,以此作为合理分配碳配额的依据。除此之外,在配额交易过程中还要对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和减排量进行核算与监测,设立计算能源消耗和碳减排量的测算体系,从而实现碳配额交易的过程公平,确保配额减排指标的“货真价实”。

    2.实现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向期货交易市场的过渡

    目前,欧洲和美国等较为领先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完成了由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的转变,并掌握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而且,国内一些地区的碳交易市场也在跃跃欲试,尝试开展期货交易的市场模式。辽宁省目前仍以基于项目的碳现货交易为主,但存在将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融入碳交易平台的趋势。在基于配额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对派发的免费碳减排额度予以限制,从而为碳金融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另外,为了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还要对参与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建立科学的资格评价体系。在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可以尝试借鉴欧美经验设计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提高碳金融产品在市场上的流动性。

    3.由局限于辽宁本省的碳交易市场向覆盖东北地区的区域碳交易市场过渡

    基于碳排放压力的逐年增大,中国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脚步也在不断加快,“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则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尝试构建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辽、吉、黑三省和内蒙古地区的整体排放量较大,在全国所占的份额较高,而作为东北地区经济大省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龙头省份—辽宁,具备成为东北碳交易中心市场的独特优势。在构建区域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制度模式统一的原则,即建立统一的排放量核证体系、排放配额分配标准、排放量检测机制、资格认定标准和企业履约条款,从而保证各地区各企业公平有序地参与区域性的碳交易。另外,在统一市场的大环境下,还要鼓励各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设计诸如湿地碳汇交易、草地碳汇交易、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交易等灵活的交易类型和交易产品,由此来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区间的优势互补。

    4.从相对自由化的市场交易环境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运行模式过渡

    法律与规范需要贯穿于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整个过程:一是要出台限制碳排放的法规,将减排从倡议层面纳入到法律要求;二是要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管法规,对项目减排的核证、减排份额的分配、减排量的监测与核算、碳金融市场的管理机制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的认证、注册、监管做出详细的规定,充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行政管理机制,将减排纳入到对各级政府的评价体系中去,激励政府在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中扮演好“组织者”的角色;四是针对辽宁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意愿不足的现状,可在法规中融入一些激励条款,对率先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给予资金、技术、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的帮助,从而塑造企业参与碳交易的偏好。

    【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论文】

  • 《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论文》
  • 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论文

    【第一章】公益诉讼相关概念

    【第二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第三章】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借鉴

    【第四章】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法律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的热点话题,如何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以及对国情和检察实践的一些做法,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诉前程序、诉讼程序设计等几个方面来构架一套有可行性的规则,以其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1、公益性原则。

    就检察机关起诉条件而言适用于公益性原则,它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石。公益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防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这一领域滥用诉权,滥用司法资源。换言之就是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以实际损害公益为前提,判断案件是否是侵害公益应由法院来判断。司法自治是民事诉讼领域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国内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也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但在私法自治的民事诉讼基础上,国家进行干预必须适度。就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而通过保护特定人利益进行的诉讼,不属于提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除此之外,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公民个人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起诉,即是存在不愿起诉、不敢起诉、不能起诉、无人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以为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是支持起诉,但不能代为起诉,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力滥用,反而会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2、补充性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在起诉顺位上,探讨的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能否成为第一顺位起诉人。在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起诉顺位作了规定。如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据公共信托理论的概念,政府是公益代表(管理公共财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个人也是公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履行职能来实现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够等同于检察机关就是公益代表,检察机关只能是公益诉讼的代表人,而不能是公益代表,所谓无授权就无代表。只有个人和社会团体不起诉或者不愿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作为保护公益的司法底线进而向法院起诉。补充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发生公益侵害的案件后,检察机关只有等到无人起诉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有更为适格的主体起诉时,检察机关不宜提起诉讼。这一原则也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过度关注公益诉讼,导致诉讼权滥用。

    3、时效性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保护公益的手段不仅仅体现在提起诉讼上。比如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机关建议其采取诉讼手段保护公益,也可以支持更专业、更具代表性的社会团体参与公益诉讼,还可以采用自侦手段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政机关进行侦查,开展在公益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手段多样,所以只有在其他手段穷尽、无效或者没有比公益诉讼效率好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效性原则决定了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受损失能否减少,保护社会公益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率有可能是最低的,有时候盲目选择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不能有效保护公益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活环境。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展不完善,目前依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不令人满意,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时也比较困难,很难发挥自身优势,我们就更要强调检察机关的作用。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多瓶颈,和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不能有效形成“组合拳”保护公益。不过要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光发热,我们还需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在案源发现上处理好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所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很难发现此类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现实生活中侵害公益事件比较多,证明此类线索是存在的。但检察机关尚未完善发现此类线索的机制,往往是很被动地接受侵犯公益的线索案件,属于“等米下锅”.正确处理好发现线索的主动和被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否良性、有效发展的关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另一个区别表现在启动机制上,检察机关能主动出击具有能动性,私益诉讼更多体现在被动的“不告不理”.就检察机关的受案的被动性导致有些地区公益诉讼很难开展。如果检察机关能有自己的“侦查”队伍,那么在受案线索上就能被动变主动,积极作为,广泛收集线索,促使潜在的损害公益的案件告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案源少的问题1.

    2、在结案方式上要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两种结案方式是调解和判决。调解往往在司法办案中备受推崇,因为调解可以节省很多司法资源,也能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和平氛围中解决问题。那么在公益诉讼中是适用哪一种结案方式会更有效呢?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公益诉讼刚起步的阶段,在处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时更应该注重以法院判决为结案的方式。在公益诉讼领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模糊处置,导致是非界限难定。以调解为解决方式很难为公益诉讼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准确规则和借鉴,政府也和很难制定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政策,公民个人很难把握其行为是否侵害公益,难形成行为预期和规则预期。最后,以调解为解决的公益诉讼案件,减弱了后续追责的力度,堵塞了后续救济的渠道,相对地软化了公益诉讼的权威。综上所述,在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前期,我们更应该以判决的方式来结案。其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效果。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后,我们更提倡以调解的方式来了解公益诉讼的案件。调解结案最大的优势在于时效性,有时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损害范围扩大,损失加深,涉及消费领域或者公共卫生领域的侵害事件发生时,有时往往会加大社会舆情,加深社会矛盾,这就需要以调解的方式来迅速解决公益侵害案件,更好的对公益损害结果进行救济。

    3、处理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把民事公益诉权授予了“有关机关和组织”.法律所规定的机关最主要的是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包括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环境保护法》有规定)等组织,但这类法律规定的组织在目前来说在我国数量很少。之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中有讲过,检察机关在有规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下起着最后保障的作用,防止滥用诉权。这里也强调必须由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先起诉,检察院可以支持他们起诉。这样既可以节省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又可以发挥到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难依靠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来保护公益:一是这类组织少;二是这类组织缺少人力、物力、财力;三是这类组织有些名存实亡,不作为。截至2016年12月底,在试点地区,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2起,占比18.33%,检察机关督促或者支持社会团体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120件,从这看检察机关基本占主导作用。在试点地区内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多达55件,占比45.83%.从这项数据可以看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反倒不如那没有资格的社会团体对公益保护那么“热心”,问题出在哪里,本文就不作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在公益诉讼当中的“懈怠”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和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应该以自身所具备的公权力为公益诉讼打开局面,待整个公益诉讼体制完善、成熟之后,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公益诉讼就会有更好的适应感和代入感,进而在公益诉讼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在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或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我们要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即检察机关要对这类公益诉讼全程参与监督,对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制定和完善提起行政附带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制度。处理上上诉关系,不仅能起到对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还能强化对社会公益的公权力保障作用。

    (三)推动和改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有诉前程序的规定,即: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26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相关主体保护公益的柔性方式,在诉前程序解决问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时效性。如之前提到的鹰潭盛发铜业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环保部门责令盛发铜业公司限期整改,将非法处置废物的厂房收回,清理了危险有害物质,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续和扩大。诉前程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调动了其他主体适格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笔者对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的内容、提出时间、法律效力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的内容。

    《办法》未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检察院以往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大概。首先,内容中必须要有公益损害的事实和基本情况说明。只有在公益受损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行使职权,所以在检察建议中应尽量把受损的情况写清楚,受损程度只要达到诉前程序的必要即可,不需要评估受损的具体程度。其次,应有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职权说明。如需要告知建议对象检察机关授权的依据、建议对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可或缺。诉前程序一般不具备强制力,建议对象往往不够重视,所以检察机关应做出必要的提醒,如不履行相应义务将可提起诉讼,如发现违法线索,应移交至自侦部门。最后,建议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应该过于抽象和笼统,应包含具体的处理内容、处理标准和处理期限。明确具体标准是为了避免公益保护出现拖延等情况,《办法》中有规定检察建议处理期限为一个月,笔者认为该期限设置过短,且有些脱离实际,导致某些诉前检察建议达不到预期效果,应按照公益受损程度、受损性质、整改难度分别对待。

    2、完善诉前检察建议证据收集和财产保全制度。

    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前的证据收集应做到什么程度,是否应实施财产保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应该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发出检察建议,这是最稳妥的做法,但有时要根据特殊的不同案件情况区别处理:比如公益受损已经是既定的事实,结果无法改变时,检察机关就应该尽量收集证据后发建议,以保证最终的诉讼结果;比如公益受损处于持续状态,且不及时收集证据,证据会灭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优先收集证据后提建议,以保证事后的追偿;再比如公益处于受损害中,且继续受损害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掌握必要的证据下就应该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以避免公益受损范围加大、加深。

    诉前检察建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且理论上有一个月的时间空档期。在这一个月的期限内,建议对象很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的举动,给后期法院判决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期间还不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还不能确定是否提出诉讼,所以无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关注建议对象的财产状况,发现建议对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建议对象采用明确不答复的建议,以至于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进入诉讼程序而进行财产保全。

    3、进一步明确诉前检察建议具备的法律效力。

    首先,检察建议不具有排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益损害的主体可能有多个,检察建议只发一份明显不合适,如依次发,可能会有很长的等待时间,这时就可以一同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检察建议中附带说明,如此做到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时间成本,让建议对象之间能形成合力,保护公益。建议对象也可以不采用检察建议的具体措施,而采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效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公益问题,达到建议所提到的处理效果。

    其次,诉前检察建议没有确定力。表现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内容有时会不完全准确,由于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缺乏,检察机关针对所查的公益损害的事实和建议的合理性负责,并不需要得到必然地准确结论。所以建议对象在开展救济工作的时候并不一定以检察建议为蓝本,应以建议的线索为准自行开展调查和处理事宜。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不必然会提起诉讼,如建议对象没有采纳建议,但停止了侵害,或者高检院对于层报内容不批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侵害结果不明显,都可导致不提起诉讼的情况。

    最后,诉前检察建议没有证明力。检察建议不等同于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它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后期执法的依据。检察建议也不必然认定建议对象存在不履职或者违法的行为,其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能以检察建议为依据主张权利。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

    案件线索经过了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对象不按照建议内容进行整改或者明确不整改,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办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作了初步的设计。

    1、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

    《办法》中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规定可以看出,高检院提起公益诉讼管辖权授予了市级院,县级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限。在改革初的试点期,由市级院担任公益诉讼主体有其优势。长此以往,会导致市级院的诉讼压力过重,还会打击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不利于检察资源纵向发展,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公益侵害范围不大、涉案金额小或者仅仅是发生在县乡一级的公益损害案件,可以由县级院提起诉讼。有些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呈现范围广、影响大,比如“三鹿奶粉”案件,跨省的环境污染案件,其管辖权应该明确。比如跨省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以由高检院制定省级检察院提起诉讼,影响大、舆论压力大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省级检察院提起诉讼为宜。

    2、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式。

    《办法》中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综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只是单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比起英美德法等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都显得单一化。一般来说,公益诉讼的方式既不能单一化,也不能多样化。单一化限制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多样化导致理不清头绪,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司法资源浪费。所以如何确定起诉类型,要立足案件本身,因地制宜地制定。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巴西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公民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其中共同起诉。这种情况针对的是受损害特定个人,受侵害个人寻求检察机关帮助,在提交申请救济之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一并提起公益诉讼,一起作为诉讼原告。在共同起诉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受损害个人虽然在诉求上有所不同,个人更侧重于损害赔偿方面(经济赔偿),检察机关侧重于对公益利益的保护与救济。虽诉求不同,但不影响诉讼结果。作为共同原告能够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缩短法院审理期限,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3、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益。诉讼是成本较大的一种解决方式,而调解是相对来说节约司法成本的一种方式。笔者之前也探讨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开展前期,法院应尽量使用判决方式结案,但不能忽略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调解也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但我们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而应该注重在实体和程序上把关和审查,避免把公益诉讼当成讨价还价的场所。我们应该认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上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调解制度不能引用至公益诉讼的全部案件。如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就不适用用调解制度,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原因是其在某些方面不具备处分权,这类案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结案。调解程序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启动,可以通过检察院依申请启动。从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调解制度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一审中,在双方自愿、公平、工作的前提下适用调解能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件进入到二审或者再审程序,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是否侵害公共利益、解决方法上的争议较大,应以判决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解决方式。

    4、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不具备反诉权。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被告是否有反诉权一直存在着争议,也是比较细微的问题。有的学者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由就是被告不能反诉;有的学者支持检察机关应有公益诉讼权,同时被告的反诉权也应保留。上述两种观点完全混淆了权利行使的关系,好比将“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反诉权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上对反诉的定义,检察机关并未剥夺被告的反诉权。在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与案件本身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是反诉对象,这也就解释为什么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被告无法提起反诉的原因了。

    5、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改变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掌握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而且也有一定的调查核实权力和证明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通常会积极承担推进说明的证明责任。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索。即在现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能满足充分举证要求的情况下,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举证双方的举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帮助还原案件核心事实,促成案件的合理审判。

    化解举证责任方面的难题,应该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立场和出发点,从各方面完善举证责任方法,通过丰富证据种类、运用基本事实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使环境公益诉讼证据提供途径多元化。在保障诉讼两造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完善举证责任机制,使双方积极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形成证据互动,丰富的证据让法官有更多断案依据,让案件事实更加明晰,从而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6、增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建立执行监督体系。

    诉讼程序最后阶段是执行,案件最终能否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判决后是否能执行、执行是否到位。因为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案件在胜诉后的执行效果不好,会打击当事人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公益诉讼亦是如此,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执行更应该“变现”:首先,与判决息息相关的个人、组织属于执行监督者的行列,因为结果与自身利益挂钩,所以这类群体也是最负责任的监督者;其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的另一身份是国家监督机关,当然是公益诉讼的监督者,也是最具保障力的监督者;最后,法院可以把监督的责任委托或赋予第三方组织,由他们负责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其监督费用由法院承担,法院同时要负责审查第三方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监督情况。法院放权第三方组织来监督执行有例可查。

    2011年发生在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法院在该案的执行阶段,委托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进行执行监督,起到了示范作用,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样道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其他领域也可以使用该做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高全民保护公共利益的意识。

    (五)三大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核心的问题还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法构成与可罚性标准的衔接。

    1、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试点期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特别是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一旦做出,容易引发判决结果不具有执行性的争议。而在环境领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通常有因果关系或是互为先决性因素。因此,如果存在环境民事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也存在行政侵权,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加全面彻底地保护公益。如吉林省长白山市检察院诉长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县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但在实践中要普遍适用还需完善相关理论与制度。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的范围上也存在着交叉重叠的部分。如《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国家财产与国家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因此不能归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利益损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民事侵权证明责任重,证据标准要求高,试点期间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多是经过刑事处理后移送而来的,或者在刑事处理过程中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跟进监督,借用刑事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这种变通做法一方面是囿于《试点方案》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调查手段,不利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是环境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非常复杂,不借用法定侦查手段或者鉴定手段,很难确定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为了避免这种变通做法的尴尬,建议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做扩大性解释,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领域。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在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过程中,这个问题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紧密相关。实践中,通常是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行政机关就直接将侵权人移送给司法机关,回复检察机关已经履行了职责。这种“一送了之”现象的根源并非完全是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还涉及立法与执行层面存在的种种弊端。立法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法律直接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领域进行了泾渭分明的划分。

    其次,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或者现有的立法规范过于原则。立法中关于两法衔接最常用的表述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给予……处罚,依据……进行处罚”.实践中两法衔接的情形远比这两句话要复杂得多,这就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宽广的选择性执法空间。针对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问题,已经有许多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通常由两办制定或者几个部委联合制定。这些文件总体上均侧重于构建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单向机制,而未关注到双向移交机制的建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等定罪标准过高,因此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追究犯罪仍需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很多。在解决该问题应考虑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的侧重点不同、手段不同,功能不同来完善相关理论制度。

    【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论文】

  • 《构建新型物流运作体系建议论文》
  • 构建新型物流运作体系建议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使企业从传统的物流运作模式逐渐转变为电子商务物流的运作模式。在这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需求逐渐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只有基于电子商务下的物流模式才能紧跟时代和市场的脚步,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本文以宜家公司为例,分析了传统物流运作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提出了一些构建宜家公司新型物流运作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物流网络系统;信息传递

    1宜家公司的物流运作现状

    宜家的采购模式是全球化的采购模式,它在全球设立了16个采购贸易区域,其中有3个在中国大陆,分别为华南区、华中区和华北区。宜家公司的供应商遍布全球各地。由供应商、生产商和消费者组成的宜家的供应链可谓是宜家家居物流管理的核心。宜家家居平时正常的运转,全靠这条高效率、敏捷的供应链来维持。在物流成本方面,宜家公司力求从各个方面降低成本。采用平板式的包装以及密集运输的方式,以求降低运输以及包装成本,同时减少货物转运次数,以达到减少整个物流运作过程中的成本。

    2宜家公司传统物流运作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应链成本较高;第二,运输仓储环节过程复杂;第三,配送环节信誉不高;第四,物流库存成本较高;第五,售后服务不到位。

    3宜家公司新型物流运作体系构建的.建议

    3.1优化供应链网络系统。

    (1)建立供应链网络系统的统一标准。宜家公司目前所采用的供应商管理系统(SRDB)和全球采购系统(GPS)就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只有对这些独立的系统建立一套统一的实施标准,才能在供应链之间信息传递时没有信息延迟、曲解的现象。

    (2)运用供应链网络系统实现信息集成。实现供应链网络的信息集成,是指把生产、采购、销售、仓储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整合,集中到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中,使宜家公司在筛选信息时,无论是纵向的供应链信息还是横向的商品信息,都能够快速准确地生成。

    (3)设计供应链网络系统合理的检测方案。在日常管理时要注意供应链风险的防范。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构建一套风险防范系统,时刻进行检测,当有风险或突发状况时,这套防范体系能够及时做出提醒,避免造成利润损失。3.2优化和完善区域性物流中心。

    (1)配合各地商场,增建物流中心。目前,宜家公司呈现商场多、物流中心少的局势。物流中心难以承担过多且繁重的物流作业,经常出现商品积压的情况。因此,宜家公司应结合各商场所在地的地利位置、自然条件、交通条件、销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适当增建一些区域物流中心,为适应当地气候、交通、文化等因素对物流中心做出一系列调整。并为各物流中心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方便宜家公司对全球各地的物流中心做出实时的监管与控制。

    (2)结合先进科技,更新技术设备。目前宜家物流中心的仓储、搬运设备比较过时,这些设备仍处于半人工状态,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节约成本,而且更耗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市场上已经有许多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设备。宜家公司应及时对物流中心的技术设备进行更新,简化仓储、搬运、包装等物流作业的流程,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3.3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系统。第一,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选择标准;第二,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网络监管系统;第三,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网络评分系统。3.4建立统一的物流销售预测体系。

    (1)加强节点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能够使各物流环节的信息及时传递和更新。从消费者需求信息入手,由销售环节把该信息传递到库存人员,库存管理人员再结合库存状况和消费者需求把信息传递给采购和生产环节。这一系列信息的传递在信息系统中几乎同时完成,避免了信息延迟、不对称的情况,达到了各物流环节信息共享的目标。这个庞大统一的信息系统,使宜家公司的各个独立环节紧密联系起来,使各环节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所需要的信息。

    (2)建立物流销售预测体系。宜家公司应针对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信息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需求预测体系。根据不同地区消费能力、不同销售季节、不同消费人群等因素,面向生产、采购、仓储、销售等不同物流环节提供预测信息。各物流环节再根据系统提供的预测信息调整一段时间内各自的物流计划。一套完整的预测体系能够防止货物积压的情况,减少库存成本,并为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提高效率。3.5简化服务系统网络流程。

    (1)设立送货、安装协调系统。应建立一个售后送货、安装的协调服务系统,把送货和安装人员的时间安排都上传到系统中并及时更新。这样消费者在选择送货和安装服务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合适的送货和安装工作人员,这样既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又避免了矛盾的产生。

    (2)优化网上购物咨询平台。要运用科学技术,优化网上购物的咨询服务平台。使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解答,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就把消费者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以此改善自身并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

    (3)完善网上购物退换货流程。应完善网络退换货流程,明确消费者退换货的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制定异地退换货运费标准。在消费者想要退换货时,方便操作,易于解决矛盾,也便于宜家公司对自身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孙泉明.中欧家具设计观念与差异[J].文艺生活,2012(3).

    [2]霍亮.现代物流管理技术的集成及应用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吴晓波,耿帅.供应链与物流管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构建新型物流运作体系建议论文】

  • 《追寻偶像之美,构建精神花园800字》
  • 阿多尼斯曾说过:“我的孤独是一座花园。”这句话似乎标榜了孤独精神的非凡。可是,漫漫人生路上,又有几人可以时时忍受黑暗的侵袭,享受寂寞的芬芳?不妨让我们为己寻找一道精神上的标杆,以之为偶像,追求其美好,并创建自身精神之花园。

    当今社会,“偶像”这个词对我们来说显得并不陌生。君不见,有多少“粉丝”为自己偶像日夜“安利”“控评”以至引发“拉踩”大战?又有多少人为见偶像一前不惜“接机”“追车”甚至扰乱公共安秩序?在批判这些乱象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什么样的人才能作为我们真正的偶像?真正的偶像又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中国人总是被地们之中最勇取的人保护得很好。”这句出自美团外交官基辛格的话可以给我们带来无限启发,因此,我们追慕为革命到底不畏流血牺牲的先烈,敬佩舍弃小我默默耕耘数年的科学家们。他们身上闪耀的精神光辉,足以照亮我们人生前路。

    偶像之美,在于引领方向。作为学生吴健雄对胡适极为崇敬。即使被誉为“核物理女王”“原子弹之母”,她也时时感怀胡适对她“取精而用弘,由博而返约”的教导,并坦言自己决定献身于物理离不开胡适的殷般嘱托。这是吴健雄的一生之幸,有这般良师教导,促使她成就如此辉煌人生。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也应该摒弃杂念,扬起信仰的风帆,跟随偶像脚步,开启奋斗人生。

    偶像之美,美在立身明德。一个人即使没经验,没有才能,也一定要有一颗向上向好的心。偶像,不是一个名词,一个符号,一场热闹,而是寄托着无限向往与美好的两个音节。俗话常说:“文人相轻。”但真正具有大格局的有识之士却往往彼此敬重,惺惺相惜,若没有与李白的相识与唱和,杜甫的诗歌除了沉郁还是沉郁;若没有毛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引导,青年的毛泽东或许仍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行。与高尚的灵魂对话,就像品一瓶甘醇的美酒,心胸开阁,唇齿留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汲取他人力量,立身以明德。

    时代有时代的偶像,群体有群体的向往,位于新时代的我们,不仅需要一双追寻美的眼睛,更应用实际行动涵养精神之花。一枚黄叶可折射四季的变迁,一滴露水亦可反射太阳的光辉。以自身筋骨为基石,共筑强国未来。

  • 构建和谐
  • 爱心去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人类共同追求的东西,充满着协调与完美。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生活在一个需要爱心的世界里。花开,有绿叶扶持;月缺,有群星做伴;日出,有湖水梳妆。天地万物都懂得关爱,更何况我们呢?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是人们的期盼和追求。和谐社会需要爱心,美好生活需要互助,良好人际需要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和谐的人际关系最重要的是关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相互友爱,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爱是人类最朴素最珍贵的情感,是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润滑剂。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对于我们,也许仅仅是少买一点零食,少买几件饰品,就可以让一个孩子享受到知识和爱的雨露。当我们寄去一份爱,看着自己的爱化为孩子脸上欣喜的笑容时;当我们的绵薄之力,却可以改变一个孩子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时,那是多么的快乐!爱心,就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使贫病交迫的人分外感受到人间的温暖;爱心,就是一泓出现在沙漠的泉水,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充满爱心,撒播温馨的社会,不用刻意营造,完全如一道浑然天成的风景。爱心无价,和谐的社会需要用“爱”来铺就。总有人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陷入困境,需要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帮助。伸出我们爱心的双手,让无助的眼神看到希望的目光,让身处黑暗的人感受到光明的存在,让悲伤的人得到温暖的援助。或许有的家庭还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或许有的孩子还上不了学。不少家庭都经不起疾病和灾害的打击,刚刚越过温饱线的人们,很容易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在同一片蓝天下,这些需要救助的人们同你我一样,向往在彼此关爱的和谐社会中,过上平安幸福的生活。这时,爱心,是能鼓起他们生命风帆的激励;爱心,是雪中送炭式的资助;爱心,是抚慰他们受伤心灵时的微笑。社会不能没有关爱,倘若没有了爱心,就如同一台生锈的机器,给人一种冷冰冰,硬梆梆,到处卡壳的感觉,毫无和谐可言。

    其实也不单单是对弱势群体要播撒爱心。当前我们面临的诸如污染严重、土地流失、环境恶化等等问题,倘若人人都能奉献一份无私的爱,像爱护自己的家庭和亲人一样爱护土地、环境和生态,又何至于到今天这样的程度?爱,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能让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爱,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都能催生我们的顽强的斗志和毅力。

    孟子说:“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人类永远需要在互相帮助的氛围中进步和发展。爱作为人类一种美好的情感也不是嘴上说说而已的美好言辞,它应该是更加具体、直切地落实到日常生活的互相帮助的行为中去,去关爱每一个你所认识与不认识的人,同情他们,帮助他们擦干生活带给他们的眼泪。爱心就像阳光,需要照耀在大地上,才能真正地成为温暖人心的力量。“勿以善小而不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每一个都献出点滴爱心就汇成一股暖流,让社会更加温暖,我们也就会更加靠近和谐社会的理想。德行善举是唯一不败的投资,但我们不是为了投资。因为我们每一个善举,都会闪烁着爱的光芒,充满着人间的真情。爱心缘于人的本质,善意折射出道德的高尚,让我们进一步唤醒心灵深处的美好和关爱,让我们在付出爱心的时候得到付出的欣慰,让那些受到帮助的人享受到爱的感动,每个人都是爱的付出者,每个人都是爱的受益者,施人以爱,赐人以福,最终爱心会回到我们身旁。

    让我们用爱心去构建和谐社会,用爱心打造出一条条爱心链。握紧它,人们就有了攀援向上的呵护,就有了生活上风霜雨雪的遮蔽,就有了心头上的温暖与希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