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了我校2002年正式出台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让人无不对学生处的老师们敬佩三分。该办法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评估。譬如,基本素质得分包括了政治思想、社会责任感、学习态度、基础文明、创新意识、文化素养、身心健康、宿舍文明等9个方面多达18项内容,在具体测评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以量化分数的形式体现该生在这方面的综合表现。另外,选举出公正“执法”的学生代表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测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该办法中规定:“执法”者是以班为单位,由全班学生协商选举,产生若干名学生代表,从而组成测评小组;测评小组在计算出个人测评得分后,要向全班公布测评结果,待反馈意见后,才可上报测评结果。
然而,在某年的评优活动中,一些学生却反映:同一专业不同班级、一个班“发表文章”加分了,一个班没有加;同样一个奖励,一个班加了0,5分,一个班加了1.0分;同一个班集体,一位在校团委任职的学生党员的基本素质得分居然比该班一位十分普通的学生低得多。这些,实在让人费解、使人疑惑。
原来,是一些班委会成员尤其是班长或团支书在评比中玩起了猫儿腻。综合测评成绩是专业素质得分(占总得分的70%)、基本素质得分、附加分和扣除分四项分数的总和。专业素质得分是硬碰硬的事儿,玩不出什么花样,而其他三项“可操作性”较强。于是.这些人在“执法”时采取了压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不正当手段。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协商选举测评小组,不向全班公布测评结果,班委会几个成员进行暗箱操作。
看来,办法制定得再好,还得执行好。评优活动不仅要公平,更要公正和公开,这应该是今后我们努力的方向和任务,切莫让那30%背离我们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