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具有某种契约的性质,是一个服务者与服务对象双向约束、双向提高的机制,它本身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商业道德规范,而带有一种制度或者叫做准法律制度的特征:它除了具有职业道德的内涵外,还增添或强化了制度、规范、机制方面的内容。不仅一具有内在的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外在的、硬性的、制度上的约束力。正是由于它的准法律制度的特点,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使之能够成为加强商业道德建设的突破口。
首先,承诺制可以发挥其准法律的警戒机制,从外部强化商家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意识。
人们道德信念的形成主要是依靠社会教化,而法律的教化功能集中表现在对其道德的弘扬和导向作用。上。“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弄罚为佐助正焉,”通过立法以告戒人们,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通过履行法律规定道德义务,形成崇尚道德的习惯。承诺制要求承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把自己应该承办的服务,以及达到的标准、办理程序、时限和承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诺则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其次。承诺制还可以强化商家自觉改善内在需要。
相对于生产性企业而言,商业企业要求更加注重自己形象。信肯是商家的命根子。是企业丰厚的无形资产。因此,树形象,讲信用成了商家内在的需求。
再次,承诺制在内容上的具体化、结化、可操作性。易监督性是对商德宣教形式的创新。
社会服务承诺制与以往“服务公约”等相比,是一个前进、深化和发展。从内容上来说,更为具体和量化。承诺制则按照商家的社会服务职责,把应该办的事情,以及需达到的标准,办事程序、力、理时间和违约贵任做出具体的规定。有了无可争议的标准。
另外,承诺制还是培养人们敬业精神,是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承诺制作为个人或小集团向社会作出承诺,则把商业道德个人化、具体化,增强了入们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在当前,在培养商品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中,推行社会承诺制不失为一个切入口、好形式。它的地位和作用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最近,中宣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已作出决定:今年下半年要把学习和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作为加强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我们一定要顺应这一切入口,认真总结推行承诺制,大力增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营造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道德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务活动更加活跃、更加频繁。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假商标、假广告、盗用商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等不正当竟争、违反商业基本道德规范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因而加强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建设提高商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刻不容缓。
建立和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是扭转商业不正之风,加强商业道德建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切入口。
一、“有信必诺,有诺必践”新时期商业道德的新内容
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商业经营者及其经济活动的重要的行为准则。它集中体现在“义”、“信”、“诚”三方面。这三方面,既体现了我国传统商业道德的优秀内涵,又赋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规范。其中。社会服务承诺制中“有信必诺,有诺必践”的要求,就是新时代赋予的一项重要的商业道德规范。
(一)“有信必诺,有诺必践”符合市场经济亲件下,“义利结合”的商业道德规范
正确的“义利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传统商业道德主张重义轻利,市场经济主张重利轻义。作为两种道德冲实的表现就是一些人见利忘义,违反基本道德不择手段追逐个人私利,走极端。作为一种选择,应该义利并重。义利并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我们强调的“共同富裕”就是这种义利结合、义利并重道德标准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在必要的“付出”之后将是“义利双收”。商业道德原则中“义利结合”的要求通过“有信必诺,有诺必践”而达到统一。因为欺诈、不诚实的商业行为在一次搏弈中可能受益,但不能持续于长久。商业竞争既是产品质量之争,又是服务质量之争。商业服务部门能否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争得顾客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就要看谁的信誉好,对消费者作出了承诺及践诺的程度。承诺一旦作出并付诸实践,不仅企业可以从中获利,而且又是社会公众所赞许的文明道德行为,因而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结合”、“义利两全”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