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之间横贯一条马路,路南甲区,路北乙区。一天,甲区的巡逻员来班赶路南设摊的小瓜。小阪纷扮逃亨到路北,继续堂而立之地设摊经营。面对群众的质问,甲区的巡逻员回答:不在我们的范圈。
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恐怕并不少见。并不能说巡逻员玩忽职守,他们的确完成了自己的职责;但是从全市来看,设摊小版仍然存在,有碍市容。整顿市容的法令是全局性的,而执法者却只负责各自辖区,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由此可见,矛质的焦点集中在法令的统一性和执法者职权的区域性。
发现了矛盾之后,又该如何解决矛质呢?既然问题出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问题的解决也应从两方面入手。
显然法令还缺乏灵活性。这也幕落了我们有些制仃章程、法规的部门和人员思想上还有些“僵化”,对法规的实用性还欠考虑。事实上完全可以允许区与区之间“联合执法”,共同管理中间地带,从而扫除管理上的盲区。这一点上级部门可充分发挥其统一管理的优越性,扩大各区巡逻队员的职权范围。
从执法一方面讲,巡逻队员只限于完成本身职责,片执法效果不加考虑,也导致这一现象。执法人员拄往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于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小贩便不过问。因此不仅要给执法人员权力,执法者本身应积极端正态度,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思想,严格执法,执法到底,才能达到执法的效果。
只要两方面的人员共同努力,“执法盲区”的现象是不难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