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爱情,不是一颗心去敲打另一颐心,而是两颗心共同撞击的火花。两心相融,两心相爱,情便浓意便切。但是,您可切记,爱情之途,总是不能缺少一个坚实的基石,这就是您与他的理解、信任和忠诚。
田园不断接到一些农村青年朋友来信,反映婚约纠纷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原因是:当双方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后,一方因各种原因悔亲,不愿成婚,而另一方则是坚决不同意。因为,在农村一些地方,这种事被认为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名誉问题,所以,必然要由此而引起一些纠纷。同时,还有一些婚约纠纷是由所谓的彩礼引起的。比如一位青年朋友来信谈到,自己家中生活并不富裕,为了能把姑娘娶过来,家里东娜西借,已经花费了将近8千元。但是,女方仍然嫌少,张口又提出要2万元。听了我们《田园晚风》节目之后,这位朋友认识到了像这样的变相买卖婚姻的危害性,便提出毁约。但是,女方以男方首先毁约,损害了女方的名誉为由,拒绝退还所收彩礼聘金。由此,引起争端。
看来,这些基于落后的订婚形式而引起的婚约纠纷,困扰着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朋友,给他们的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今天,田园就准备针对以上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谈到婚约,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农村普遍流行的订婚现象。订婚形式,在我国已有了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社会里,它具有约束婚姻的道德意义和实际上的法律意义。解放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这种传统的订婚形式,已被明确地排除在法律的规定之外。也就是说,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从这个角度讲,传统的订婚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缺少实质性法律意义的婚姻程序。也可以说,所谓的订婚,在今天,只是婚姻的一个过场、一个形式而已。
由订婚形式本身的这种性质所决定,订婚对婚姻的约束力可以说是很小的。已经订婚的青年,一方如果提出解除婚约,只需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方就行了,勿需取得另一方同意,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我们前面已经谈到,这是因为,订婚不受法律保护。而婚姻法又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所以,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提出解除婚约的,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解除婚约方,则缺少法律保护的依据。由此来看,我们千万不要盲目迷信订婚的作用和约束力,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朋友在与对方订婚后,经过了解,感到双方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预感到成婚后家庭不会和睦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出解除婚约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合理的。至于彩礼的退赔问题,田园认为:第一,如果为了怕经济上吃亏,而勉强成婚,对于双方来说,其代价将是非常昂贵的。它是以两个人甚至包括他们后代的幸福为代价的。这种婚姻悲剧,难道我们见到的还少吗?第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彩礼的退赔处理原则是,如属双方自愿赠送的或者是共同花用的钱财,原则上可不予退还书赠送的钱财物数额较小时,可不予退还;所赠的彩礼费是男方的复员转业费或抚恤金,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方以婚编财,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返还对方的财物,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处理。当然,作为大多数人来说,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当事人双方还是应该本着平等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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