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这一切,也应当是我们研究鲁迅与文艺遗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人们经常用刘半农赠鲁迅的一幅联语:“托尼学说,魏晋文章”,来评论鲁迅作品的思想艺术成就。如果锐“托尼学说”在鲁迅思想发展的初期曾给他以影响则可,要用以概括鲁迅思想,哪怕是指导一时期的思想,都将谬以千里。“魏晋文章”,也是如此。是仅就其某些文宇风格的特点而言,如果竟以u魏晋文章”囊括鲁迅风格,那也同样是贬低了鲁迅作品的独创的艺术特征。
至于果戈里的《狂人日记》之于鲁迅的同名小说,屠格涅夫的散文诗之于《野草》,那更明显的是只有启示与借鉴的作用。鲁迅的《狂人日记》,较之果戈里的同名作品,不仅内容上要“优愤深广”得多,而且在艺术上的真实与深刻上,也是无可比拟地超过前者的。《野草》与屠格涅失的散文诗。我看那更不过只有一点外来形式借鉴的联系。
不看别的,只把会迅自已的作品,如一九一九年写的散文诗《自言自语》中的《火的冰》、《我的兄弟》同《野草》中的《死火》与《风筝》比较一下,也可以看出,那雏型的构恩和后来的成熟之作,在艺术境界上,有着怎样的距离。因而,如果因为ft文诗是“外来形式”,就为《野草》寻找与某外国作家的作品的人称、句式相同—如多用第一人称、多写梦境等等,来阐明它对外国遗产的借鉴与继承,这实际上是把《野草》说成模仿外来形式的膺品,而模仿是不能代替创作的,模仿也决不是真正的借鉴与继承。这种研究,不只贬低了《野草》的独创性,而且完全不符合《野草》的创作实际。
我想,这是我们近年来研究鲁迅与外国文学的关系,特别是研究外国文学对每迅创作的影响时,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