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曾经说过:“有人问我:文艺的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是否是统一的?是辩证的统一。群众看戏、看电影是要从中得到娱乐和休息,你通过典型化的形象表演,教育寓于其中,寓于娱乐之中。”如果忽略了“寓教于乐”。以降低精神食粮的质量来“取悦”于人,或是根本否定文学作品的偷悦性都是不足取的。
以上,从文学本身的特性出发,分别谈到了它的形象认识作用、继承借鉴作用、思想教育作用、审美教育作用和愉悦方面作用,这些都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占有自己重要的地位。应该指出的是,文学发挥上述作用时,决不是孤立的和机械的,而是综合的和联系的,时常是各方面的作用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影响于读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不能无视于文学的巨
大作用,而应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充分地把握住文学的特质,使其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辉。那么,文学在建设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呢?
第一,由于文学作品与社会的各种因素存在联系,所以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时候,同时要受到各种社介因素的影响。这是人们熟知的道理:意识的能动作用必须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之上的,被各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所制约。综述起来,这些影响它的因素包括:决定着整个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还有社会的、政治的、历史的、文化的、民族传统的因素,以及上层建筑和务种意识形态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等等。这些,都综合体现在特定时代的社会现实当中,文学作品正是融汇和渗透着上述各种因素而发挥它的社会作用的。
我们考察古今中外的文学现象,结果可以表明,文学作品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是受到了社会现实的制约的。因为历史发展存在着连贯性,人的社会生活、思想意识和审美感觉也都存在着继承性,所以过去的一些作品其社会作用有着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历史毕竟是向前发展的,人们的社会生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审美感觉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所以一部作品的社会作用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又久出现变异性。如果我们只承认其稳定性,而不去探讨其,更异性,那显然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