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决定论在西周初年便已有雏形,并在儒家的思想者的发展下形成了结构化、系统化的理论主义。儒家以命运论作为前提,将道德作为行为主体通过自我限制获得幸福、避免不幸的途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以德祈福论及命定祸福论。“天道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以彰厥罪”即说明古人将超我对象(天道、命运)作为生死祸福、国家兴衰的决定条件,然而人并非绝对被动,人可以通过自身行为规范来影响天道的发展。儒家将行为规范的标准认定为以“仁”为内在核心、以“礼”为外在准则、以孝信义勇忠等德目为重要内容的绝对道德体系。
耻感便是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自我检省而产生的矛盾体验及劣感取向,是个体的行为与内在化的群体意志发生冲突时的痛苦感受。因此,从起源上来看,耻感是一种社会道德评价体制,本质上是一种他律。随着耻感文化的不断扩充,“知耻”便成为了仁义学说的根本,孟子曰:“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并且又将廉耻上升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高度。
而随着社会各种经验形态或理论形态的道德知识发生变化,耻感的内容也会相应的发生改变,但由于中国文化思想的稳定性和长期积淀,传统语境下耻感的内涵大体上是保持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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