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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

2024-10-15 21:43:43 字数: 点击: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应用极其广泛的议论文,议论文的语言必须准确、鲜明、严密、有针对性。如何写议论文才能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制度创新与建议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需要从扩大保护对象、加强文化产业商业秘密保护、建全文化产品鉴定估价系统以及健全中介服务系统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困境;制度创新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与保障,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创新。

一、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内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从国内来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实际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形成到不断完善的过程。首先,先后制定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制度,同时国务院也先后制定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实的制度支撑。此外,在其他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性法律法规中也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抵押、投资、作价、分割的规定。所以,从广义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基础是比较扎实的。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看,其中涉及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也有很多,其中既有综合性规定的条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也有专门性规定,如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涉及专利保护《专利合作条约》、《巴黎公约》等;保护商标保护的《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等。我国不仅积极参与到这些国际条约的制定,促进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认真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将上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落实、转化在国内法体系中。显然,无论国际条约法体系,还是国内法律制度体系,都为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保护,这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正如有学者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文化事业发展模式的影响而停滞不前,立法充满浓厚的行政调控与管制色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由于文化产品与传统知识产品的差异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很多不适合文化产业具体形态的方面。一是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对象的局限。文化产品中的很多类型可以通过作品予以保护,如动漫产业中的人物形象、故事作品等,但也有一些文化产品如创意,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则引起了很多争议。一方面,创意是人类智力劳动产物,具有原创性乃至创新性,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创意往往只是创意者的一个想法,很多时候仍处于半成品的状态,或者说尚不具有作品的典型形态———没有被明确清楚的表达出来,这时仅仅作为一个主意或者想法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仍让人们争议不已。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的交叉分割难以为文化产品提供有效保护。很多文化产业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如动漫产业中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标志性符号等往往是融为一体,需要一种整体性保护。但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内部被划分为著作权、专利法、商标法等很多部门,因此,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只能是分别进行。三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在文化资源遗产保护方面,由于其形成具有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的特征,使得文化产业中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和扩散性,从而对于其认定往往会存在争议,这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上缺乏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无疑是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来说,应该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制基础上完善以下方面。一是扩大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范围。建议《著作权法》扩充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允许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作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以促进创意的.提供者的积极性。"[2]此外,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减少和消除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立法目的出发,着力消除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一些矛盾与冲突之处,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三是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如中医药、民间文学等都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国外企业无偿使用。如很多外国医药企业经常从中医方药中提起特定成分研制为西药再贩售给中国,这其中的利益平衡与传统药方传承人的权利保护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学者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传统优势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提高我国传统文化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3]

[参考文献]

[1]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2.

[2]陶茜.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J].今日财富,2010(1):147.

[3]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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